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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6日
(3)鲁山县公安局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董周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一是对辖区内针对养老院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流于形式。二是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错误划定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未能及时发现。三是对董周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疏于指导督促。
(4)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导下级开展工作、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监管缺失以及错误划定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的问题。二是消防监管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平顶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虽下发了《平顶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对如何申报、怎样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登记工作中,没有明确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派出所、县公安消防大队之间如何无缝对接等要求。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的养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目标不具体、检查不彻底。
(5)平顶山市公安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不力,指导检查消防工作不实。一是对鲁山县公安局开展的针对养老院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得力。二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指导不力。三是对鲁山县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开展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疏于监督检查。
(6)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对下级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督促落实不到位。对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消防监管工作指导不力,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公消〔2012〕303号)、“九九”消防平安行动、重大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清剿火患战役等消防专项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
4.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
(1)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监督执法不彻底。琴台国土资源所为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垂直管理机构,2013年,琴台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1066平方米用于建设彩钢板房,除行政处罚10660元的决定得到落实执行外,没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对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纠正,导致非法占地建筑最终建成投入使用。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所执法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2)鲁山县城乡规划局落实法规政策不实,督促指导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不到位。起火建筑自2013年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未检查并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作为执法监察大队的管理部门,对其日常巡查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导致规划区内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3)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不到位。起火建筑于2013年建设期间,城建监察大队从未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有漏洞,检查不到位。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建监察大队的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下属单位工作不力的问题。
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1)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康乐园老年公寓的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失控漏管,没有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琴台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落实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认真开展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
(2)鲁山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民政、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养老机构等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未能有效督促指导民政、公安、消防、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严格履行有关职责,对相关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违规行政审批等情况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予以纠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彻底,对康乐园老年公寓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等问题失察。
(3)平顶山市政府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民政、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安全工作不力。在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民政、公安消防专项检查、工作部署方面不扎实,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养老机构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1人)。
1.范花枝,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2.刘秧,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3.马爱卿,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4.张随成,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办公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5.孔繁阳,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消防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6.翟会廷,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电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7.冯春杰,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个体老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8.刘大钢,鲁山县民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11被立案侦查,同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10被批准逮捕。
9.梁凯,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1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批准逮捕。
10.高峰,原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11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624被批准逮捕。
11.李超,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1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批准逮捕。
12.王占文,鲁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铁九伟,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股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15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2被批准逮捕。
14.董红超,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5.杜跃明,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6.王培,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接待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17.居海涛,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办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18.李世航,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9.贺文卿,鲁山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因涉嫌行贿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周培钦,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8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批准逮捕。
21.邢红亚,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8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批准逮捕。
22.郜凡凯,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8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批准逮捕。
23.姬飞龙,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批准逮捕。
24.杨德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批准逮捕。
25.吴小伟,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26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13被批准逮捕。
26.张金贵,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批准逮捕。
27.周庆玮,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批准逮捕。
28.程延伟,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批准逮捕。
29.孙建设,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9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批准逮捕。
30.曹新峰,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原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7月3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批准逮捕。
31.冯继光,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消防保卫中队教导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7月3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7人)。
1.刘志民,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工作失职,对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力,长期以来未对康乐园老年公寓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刘文强,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防火委员会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不力,督促指导县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田汉霖,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民政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力,对县民政局履行社会养老机构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4.李会良,鲁山县委副书记、县长。作为鲁山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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