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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标 准 号: 国质检锅[2003]194号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2003-07-01
实施日期: 200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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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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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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