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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标 准 号: DL 612-1996
替代情况: 替代 SD 167-1985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东北电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 1996-01-01
实施日期: 199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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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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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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