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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T14743-19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上海港务局、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长江航运管理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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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4301.1—86《起重机和起重设备——分类》、ISO4302—81《起重机——风载荷的评定》、ISO4305—91《移动式起重机——稳定性的确定》和ISO 4308.1—86《起重机和起重设备——钢丝绳的选择》。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轮胎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件、杂货及散货用的轮胎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 700 碳素结构钢
  GB 783 起重机械最大起重量系列
  GB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GB 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和尺寸
  GB 1102 圆股钢丝绳
  GB 1244 传动用短节距精密滚子链和套筒链链轮 齿形和公差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3323 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4025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
  GB 5117 碳钢焊条
  GB 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 5973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 5974.1 钢丝绳用普通套环
  GB 5974.2 钢丝绳用重型套环
  GB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 5976 钢丝绳夹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332.1 块式制动器连接尺寸
  GB 6332.2 块式制动器制动瓦块
  GB 6332.3 块式制动器制动衬垫
  GB 6333 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GB 6334 直流电磁铁块式制动器
  GB 6946 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
  GB 8918 优质钢丝绳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10051.1~10051.5 起重吊钩
  GB 10089 圆柱蜗杆、蜗轮精度
  GB 10095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 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 11365 锥齿轮和准双曲面齿轮精度
  GB/T 14744 港口轮胎起重机试验方法
  JB 2299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
  JB 2300 回转支承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3 产品分类
  3.1 按动力型式分:
  a. 内燃机—液力机械驱动,自行式全回转动臂起重机;
  b. 内燃机—液压驱动,自行式全回转动臂起重机;
  c. 内燃机—电力驱动,自行式全回转动臂起重机;
  d. 内燃机、外接交流电源电力驱动,自行式全回转动臂起重机;
  e. 外接交流电源电力驱动,拖行式全回转动臂起重机。
  3.2 按起升卷筒型式及下降方式分:
  a. 单卷筒重力下降起重机;
  b. 单卷筒动力下降起重机;
  c. 双卷筒重力下降起重机;
  d. 双卷筒动力下降起重机。
  3.3 起重机的最大起重量系列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工作条件
  a. 地面应坚实平整,坡度不大于2%;
  b. 轮胎充气压力应符合轮胎制造厂产品说明书要求,其误差不大于3%,起重机不用支腿作业时所有轮胎应朝前方;
  c. 环境温度为-20~+45℃;
  d. 最大相对湿度为95%;
  e. 风速不超过13.80m/s。
  注:如有特殊要求,按供需双方协议进行。
  4.1.2 用于制造起重机的主要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并符合GB 3811的规定,对于主要零件的材料还应进行抽样检验。
  4.1.3 用于制造起重机的外购、外协件,必须具备合格证书、制造厂还应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装机。
  4.2 整机
  4.2.1 起重机的结构、机构、电气的设计应符合GB 3811和本标准的规定。
  4.2.2 起重机的工作级别应符合表2的规定;机构工作级别应符合表3的规定。起重机的工作级别和机构工作级别详见GB 3811。
  表2
  

  表3
  

  4.2.3 起重机上安全装置的设置必须符合GB 6067的规定。
  4.2.4 起重机整机稳定性
  a. 起重机抗倾覆稳定性的校核,应按表4所列工况在最不利的载荷组合条件下进行,包括起重机自重在内的各项载荷对倾覆边的力矩之和大于或等于零,则认为起重机是稳定的。计算时规定起稳定作用的力矩符号为“正”,使起重机倾覆的力矩符号为“负”。考虑各种载荷对稳定性的实际影响程度在进行起重机抗倾覆稳定性校核时,各载荷力矩应分别乘一个载荷系数,如表4所示;
  表4
  

  注:A——臂架自重对臂端和臂架铰点按静力等效原则折算到臂端的重量。
  PQ——起升载荷。
  b. 当起重机回转部分的纵轴线与底盘的纵轴线成90°时,在起重臂一侧的所有轮子或支腿上的总载荷不得小于起重机总质量的15%;当起重机回转部分的纵轴线与底盘的纵轴线成一直线时,在底盘纵轴线上的轻载端下面的所有轮子或支腿上的总载荷不得小于起重机总质量的15%,则认为起重机自身稳定性良好。
  4.2.5 起重机作业可靠性
  起重机的作业可靠性应在满足表5作业率要求的条件下,平均无故障时间不小于50h。
  表5
  

  4.2.6 起重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注:①A表示动力型式为3.1a;3.1b。
  ②B表示动力型式为3.1c;3.1d;3.1e。
  4.2.7 起重机质量和载荷参数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4.2.8 起重机尺寸参数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4.2.9 起重机速度参数的允许误差为额定值的+10%~-5%。
  4.2.10 起重机应具有带载变幅的能力。
  4.2.11 起重机使用支腿作业,起吊相应幅度的额定起重量进行回转时任何支腿不得松动。
  4.2.12 起重机在各种正常使用工况下,各机构的起动、制动必须平稳可靠,点动性能良好。
  4.2.13 停止在空中的载荷或起重臂,再次起升时不应出现反向动作。
  4.2.14 起重机在空载回转速度下脱开动力,制动器松闸,上车应能继续回转不少于1/3圈。
  4.2.15 起重机在平整、坚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和沥青路面(路面的附着系数为0.7)上以0.6倍最高行驶速度空载行驶时,制动距离应符合式(1)的要求。
  S≤0.1υ+υ2/90 ………………………………(1)
  式中:S——制动距离,m;
  υ——起重机的计算行驶速度,km/h。
  4.2.16 起重机在坡度为12%路面上行驶应制动可靠。
  4.2.17 起重机机构固定结合面不应渗油、漏水、漏气;相对运动部位,不允许形成油滴现象。
  4.2.18 起重机支腿的伸缩应灵活轻便、高度可调,并能可靠地锁定。
  4.2.19 起重机行驶和作业时司机耳旁的噪声应不大于89dB(A)。
  4.3 金属结构
  4.3.1 金属结构件的设计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4.3.2 金属结构中主要承载构件的材料机械性能应不低于GB 700中的Q235-A的规定。
  4.3.3 对重要受力构件的对接焊缝应按GB 3323或GB 11345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其质量等级应不低于GB 3323中规定Ⅱ级或GB 1134中规定Ⅰ级。
  4.3.4 起重臂根部销孔轴线与起重臂中心线垂直度公差值不大于1/1000;起重臂头部滑轮轴线与起重臂根部销孔轴线的平行度公差值不大于1/1000。
  4.3.5 起重臂的弦杆、腹杆不准拼接。
  4.3.6 由多节臂架组成的起重臂,其中间臂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4.3.7 转台平面度应不低于10级;转台起重臂支承销孔轴线与回转支承结合面不平行公差值不大于1.5/1000;转台起重臂支承销孔轴线与回转平面中心线垂直度公差值不大于1.5/1000。
  

  4.3.9 前、后桥轴线平行度公差值应不大于轴距的1/1000。
  4.3.10 人字架最高点离地距离大于4m时,应设放倒装置。
  4.3.11 焊接构件使用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构件的材料相适应。
  4.3.12 焊条应符合GB 5117、GB 5118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GB 986的规定。角焊缝高度应不低于被焊构件中较薄连接件板厚的70%。
  4.3.13 所有的焊缝不得有漏焊、烧穿、裂纹、夹渣、凹坑、未焊透及咬边等影响性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所有的焊渣、溶瘤及飞溅珠滴均应清除干净。
  4.3.14 起重机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4.4 主要零部件
  4.4.1 发动机与液力变矩器的动力性能应满足起重机各机构按作业要求进行的联合动作的要求。
  4.4.2 钢丝绳及其连接件
  a. 钢丝绳应选用GB 8918或GB 1102中的特号或I号,并优先选用线接触钢丝绳;
  b. 绕过卷筒或滑轮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和不绕过卷筒或滑轮作固定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9的规定;
  表9
  

  c. 固定钢丝绳端部的楔形接头应符合GB 5973的规定;铝合金接头应符合GB 6946的规定;套环应符合GB 5974.1~5974.2的规定;压板应符合GB 5975的规定;绳夹应符合GB 5976的规定;
  d. 钢丝绳端部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e. 对以上各种钢丝绳连接形式的端部均应以该零部件承受的2倍额定载荷进行拉力试验,拉力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0min。
  4.4.3 起重吊钩应符合GB 10051.1~10051.5标准的规定,其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级的规定。
  4.4.4 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卷筒的最小卷绕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8;
  b. 起升、变幅机构处于下降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安全圈不得少于2圈;
  c. 钢丝绳绕进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两侧的角度不大于3.5°;对于光卷筒或多层卷绕卷筒,钢线绳偏离与卷筒轴垂直的平面的角度应不大于2°;
  

  4.4.5 滑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8;平衡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5;
  

  c. 钢丝绳绕进或绕出滑轮绳槽的偏角应不大于5°,并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挡绳装置。
  4.4.6 制动器和离合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块式制动器的选用应符合GB 6332~6334的规定;
  b. 起升、变幅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75;
  c. 带式制动器、离合器摩擦面接触点应均匀分布,接触面积应不小于接触总面积的75%;
  d. 起重机在额定载荷重力下降紧急制动时,必须安全、准确、可靠。
  4.4.7 减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减速器必须运转灵活、平稳,密封性能良好,无渗漏现象;
  b. 减速器以不低于工作转速正、反方向空载各运转2h后,油温升不超过45℃;
  c. 减速器以正常工作转速进行空载运转时,在无其他外音干扰的情况下,在壳体剖分面等高线上,距减速器前、后、左、右各1m处测量噪声不得大于85dB(A);
  d. 减速器齿轮及齿轮副的精度等级不得低于GB 10095中的8-8-7级,对开式齿轮传动精度等级不得低于GB 10095中的9-8-8级;锥齿轮和准双曲面齿轮精度等级不得低于GB 11365中的8级;蜗杆传动的精度等级不得低于GB 10089中的8级;套筒滚子传动链链轮精度等级应不低于GB 1244中的I级。
  4.4.8 中心回转接头、集电器在行驶时摆动不得超过0.50mm;回转时摆动不得超过0.50mm。
  4.4.9 回转支承必须符合JB 2300的规定。
  4.4.10 转向器操纵必须轻便并有手感,性能稳定可靠。
  4.4.11 司机室、机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司机室、机棚造型应美观、实用;
  b. 司机室应安全可靠、视野宽阔、座椅可调,司机操纵舒适方便,并具有良好的隔音、密封、保暖、通风、防雨性能;
  c. 司机室顶部应能承受2.5kPa的均布静载荷;
  d. 司机室内应具有表示起重机各种性能、操作方法和润滑图的标牌或标志,位置醒目;
  e. 机棚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通风和防雨性能,并有足够的刚度,拆卸方便,以满足起重机使用和检修要求。
  4.4.12 操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各操纵杆、踏板、按钮及连杆应操纵轻便灵活,工作可靠,各操纵动作不得相互干扰和容易引起误动作;
  b. 各操纵杆、踏板的操纵力和操作行程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4.4.13 气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压达到额定工作气压,停机关闭控制阀2h后,压力表指示的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0%;
  b. 各气阀排气不应有明显的滞后现象。
  4.4.14 液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液压系统应符合GB 3766的规定;
  b. 液压系统应传动平稳,不得有振动、空吸及不正常噪声发生,并便于维修保养;
  c. 液压系统应具有良好密封性能,所有油路、元件应无渗漏现象;
  d. 油箱容量和位置应保证油温不超过75℃和减少气穴现象;
  e. 管路布置须安全、合理、整齐、牢固。
  4.5 电气设备
  4.5.1 起重机采用的外接电源应为380V、50Hz三相交流电。当外接电源电压为额定值的90%时,起重机应能可靠工作。
  4.5.2 外接电源的电缆应采用YC型四芯橡套电缆,电缆应有卷绕装置,电缆芯线的颜色应以黄、绿、红、黑区分。
  4.5.3 起重机工作面的照度不低于20lx,司机室的照度不低于30lx,机棚的照度不低于5lx,并在适当部位装置安全电压的电源插座,备有移动式灯具。
  4.5.4 起重机行驶时的照明信号灯应符合交通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4.5.5 电气元器件应符合各自标准的规定,并按其安装规程安装。
  4.5.6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4.5.7 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 1497的规定。
  4.5.8 电气设备应有防护罩壳,防止意外触及带电部分,防止水、油及其他物质侵蚀。
  4.5.9 电气设备所用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应符合GB 4025的规定。
  4.5.10 起重机应装有显示工作状态的仪表和灯光显示信号,其安装位置应便于司机观察。
  4.5.11 起重机所有电气安全保护、报警和限位装置功能必须准确可靠。
  4.5.12 工作电压不大于60V的电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4MΩ;工作电压大于60V的电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4.5.13 电气设备应按有关标准作耐压试验。
  4.5.14 集电器的电刷与滑环接触面应不少于80%,其容量应满足要求。
  4.5.15 线路布线必须安全、合理、整齐、牢固。
  4.6 起重机应具有下列安全指示装置:
  a. 起升高度位置报警装置和极限位置限位器;
  b. 变幅极限报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后倾装置;
  c. 变幅指示器,其幅度指示偏差不大于2%;
  d. 起重量大于16t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水平仪,起重力矩限制器综合误差不大于5%;
  e. 回转机构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f. 回转锁定装置;
  g. 支腿伸缩锁定装置;
  h. 裸露传动部位防护罩;
  i. 动力电源紧停开关;
  j. 倒车报警装置;
  k. 发动机灭火罩装置;
  l. 安全标志。
  4.7 润滑
  4.7.1 各润滑油路应畅通,油嘴、油杯安装位置应便于加注润滑油脂和维修更换,并适当采用局部机械集中润滑系统。
  4.7.2 应根据不同部位和不同要求,选用润滑油和润滑脂。
  4.8 涂装
  4.8.1 起重机的外形、油漆、图案及商标应美观大方;涂漆颜色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而定。
  4.8.2 起重机的安全色标应符合JB 2299规定。
  4.8.3 起重机吊钩R的侧板、起重臂头部、转台尾部、活动支腿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戒图案。
  4.8.4 起重机涂漆前对物体表面应进行除锈,其质量等级符合GB 8923标准规定,用手工方式除锈为St2级,用化学处理和抛(喷)丸或采用其他磨料方式除锈为Sa2(1/2)级。
  4.8.5 保护性涂层一般需涂两层防锈底漆,两层面漆,漆层厚度为0.1~0.12mm;对重要结构件,要求涂两层防锈底漆,三层面漆,漆层厚度由供需双方协商而定。
  4.8.6 油箱和减速器壳体的内表面涂耐油磁漆。
  5 起重机试验方法
  应符合GB/T 14744标准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新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按GB/T 14744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内容。除本标准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试验内容原则上应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
  6.2 定型或批量生产的起重机,如改变主要传动系总成,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或产品停产三年时,必须抽样进行型式试验中相应内容的试验。
  6.3 批量生产的产品,对于起重量16t以下的起重机,累计产量达到500台,对于起重量16t(包括16t)到25t的起重机,累计产量达到200台时,应由受权的质检机构抽样三台,按GB/T 14744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起重量大于25t的起重机,可靠性试验根据需要决定。
  6.4 产品的出厂试验按GB/T 14744第6章中的6.6~6.11规定进行,试验工况仅为基本臂或用户要求的某种臂长。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验收合格的起重机,必须在起重机上车前部、司机室外表面易于观察之处装设产品铭牌。
  7.1.2 产品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商标;
  b. 产品型号;
  c. 产品名称;
  d. 最大起重量;
  e. 产品编号;
  f. 制造日期;
  g. 制造厂名。
  7.2 包装
  7.2.1 对防震易损的仪表和部件应拆下作防震包装;对不能拆下的易损防震部件应作防震处理。
  7.2.2 产品技术文件及备件必须随机发运。
  7.2.3 产品应具备以下随机技术文件,并应防潮、包装好装箱:
  a. 产品合格证书;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c. 发动机使用说明书;
  d. 易损件目录或备件图册;
  e. 总图、主要机构图、液压原理图、电气原理图及电气布线图;
  f. 随机备件、附件清单;
  g. 装箱发运清单。
  7.2.4 产品应具备以下随机备件,并应防潮、包装好装箱:
  a. 按产品出厂规定供应的配件、易损件;
  b. 按合同规定供应的选购件;
  c. 工具及专用工具。
  7.3 运输
  7.3.1 起重机整机运输的外形尺寸、质量、质心、吊点位置应符合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7.3.2 起重机拆开运输的部件必须有外形尺寸、质量、质心、吊点位置及其标志。
  7.4 贮存
  7.4.1 制造厂应提供起重机闲置状态的要求及其保管注意事项。
  7.4.2 产品零、部件必须妥善保管,对露天保管的大型物件必须垫平放置,以免变形。
  7.4.3 裸露的加工面应定期涂防锈剂,以免锈蚀。
  7.4.4 放置仓库中保管的零、部件应注意防潮和通风。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港务局、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长江航运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顺其、魏钟霖、陆范宜、卢乃淦、邱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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