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标 准 号: SY5857-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起草单位: 华北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地震勘探中爆炸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销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地震勘探。
  2 引用标准
  GB 6722-86爆破安全规程
  3 术语
  3.1长途运输
  从生产或贮存爆炸物品的固定库至地震队爆炸物品临时库的运输。
  3.2工地运输
  地震队临时爆炸物品库至施工工地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殉爆
  一部分爆炸器材爆炸时,在一定距离之内,引起没有任何联系的另一部分爆炸器材爆炸的现象。
  3.4炮线
  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5炸药包
  安装了雷管和炮线的药柱或炸药。
  3.6爆炸站
  放炮时爆炸机及操作员所处的位置。
  3.7盲炮
  井(坑)中不能按时起爆的炸药包。
  3.8仪器记录站
  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4 爆炸物品的运输和装卸
  4.1长途运输
  4.1.1爆炸物品长途运输前,由使用单位持爆炸物品调拨单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见附录D(参考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见附录E(参考件)],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运输。运输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船),并派警卫人员武装押运。长途运输的车(船)途经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4.1.2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以下具体规定。
  4.1.2.1运输车(船)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运输的有关安全规定。运输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必须选派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技术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4.1.2.2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船),要结构坚实,绝缘、机械性能良好。
  4.1.2.3在运输途中要中速行驶,严禁超载,载重量为原车标准载重量的四分之三。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见表1),严禁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船)同时装运其他物品和搭乘无关人员。

  表1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一览表

  

  注:1)“+”表示能同车(船)运输、同库贮存。
  2)“-”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贮存。

  4.1.2.4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要悬挂“危险”标志旗,配备灭火器;装载牢固,箱与箱之间不许相互碰撞;货物包装牢固、严实,蓬布要盖严,外面加网罩,防止丢失。车辆运输要安装接地链条。
  4.1.2.5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船)要限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队车(船)行驶时,前后车要保持50m以上的距离,上下坡时要适当拉大距离。
  4.1.2.6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住宿时,要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
  4.1.2.7运输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停歇时禁止在车(船)附近20m以内使用明火。
  4.1.2.8运行途中押运人员必须在车上押运,不准坐驾驶室(集装箱除外)。
  4.1.2.9押运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装卸车(船)时要认真检查,核实数量与爆炸物品名称。
  4.1.2.10驾驶人员须服从装卸现场监护人员指挥,经同意后方可开车(船)。途中任何人不准擅自离车(船)或办其他事宜。
  4.1.2.11雷雨、大雾天气禁止运输;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运输车辆要采取防滑措施。
  4.2工地运输
  4.2.1地震队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办理施工期的运输手续。施工期结束后,应将《爆炸物品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
  4.2.2工地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长途运输中的有关规定。
  4.2.3施工中要指定专用车(船);驾驶员要熟悉有关运输爆炸物品的安全知识,不得随意调换。
  4.2.4炸药包禁止用车(船)运输或存入库中。
  4.2.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准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4.2.6施工过程中,严禁将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船)停放在村庄、高压线及重要设施附近。
  4.3爆炸物品的装卸和搬运
  4.3.1装卸爆炸物品时,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区。
  4.3.2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4.3.3搬运和装卸爆炸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振动、捶击、磨擦、抛掷和倒置。
  4.3.4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4.3.5装运车(船)进入库区后熄火,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车(船)与库房距离不得小于2m。
  4.3.6雷雨天气禁止装卸爆炸物品。
  4.3.7人力或牲畜搬运时,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装分运。
  4.3.8人力向包药点搬运爆炸物品时,一人一次搬运的重量按表2规定进行。

  表2 爆炸物品人工搬运和装卸定量表
  

  5 爆炸物品的贮存与管理
  5.1库房
  5.1.1爆炸物品固定库按照原国家物资总局制定的《物资技术保管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5.1.2在地震队施工期间应设爆炸物品临时库,也可租用地方弹药库。
  5.2爆炸物品的贮存
   爆炸物品的贮存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领取《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后方可存放,按定员编制配备警卫人员日夜守卫。
  5.3设置爆炸物品库的要求
  5.3.1炸药库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表4、表5的规定。
  表3 炸药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
  

  表4 隧道式峒库至住宅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
  

  表5 深埋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
  

  5.3.2库区与重要设施安全距离由式(1)确定(经验公式):
  

.................................................(1)
  式中:R1-安全距离,m;
  K1-安全系数值,取值8~10;
  q1-最大库存量,kg。

  5.3.3炸药库房之间最小允许距离,按殉爆考虑符合规定的距离,按式(2)确定(经验公式):
  

.................................................(2)
  式中:R2-最小允许距离,m;
  K2-殉爆安全系数,按表6选取;
  q2-最大库存量,kg。

  表6 炸药库房之间殉爆安全系数K2
  

  5.3.4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按式(3)确定(经验公式):
  

................................................(3)
  式中:R3-最小允许距离,m;
  K3-殉爆安全系数,按表7选取;
  n-库存雷管数,个。
  5.3.5爆炸物品临时库必须选择在距离居民住宅和大型建筑物边沿500m以外的地方,与高压输电线路、公路、铁路、桥梁、堤坝安全距离不小于200m,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临时库房周围20m为警戒线,要设铁丝网或围栏,并有禁行,禁火标志。
  5.3.6地震队施工完成后立即撤消爆炸物品临时库。
  5.3.7爆炸物品库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其导电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避雷器电阻每年检测一次。

  表7 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殉爆安全系数K3
  

  5.3.8临时库应设置灭火机、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5.4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5.4.1爆炸物品库要建立严格的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制度。
  5.4.1.1警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严禁酒后上岗、乱岗、串岗、睡岗。
  5.4.1.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5.4.1.3填写值班日志。
  5.4.1.4警卫人员应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查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相符,查看门窗有无损坏,查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5.4.2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5.4.2.1爆炸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必须符合表1规定。
  5.4.2.2雷管入库,需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并做好灭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须短路存放。
  5.4.2.3爆炸物品临时库,炸药每次最大库存不得超过10t,雷管每次最大库存不大于5000发。
  5.4.2.4炸药存放,炸药垛放每垛间距不小于 0.5m,炸药离库房墙壁不小于0.2m。
  5.4.2.5沙漠地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采取遮盖隔热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5.4.2.6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较大时,必须采取分散存放方法,严禁超量集中储存。
  5.4.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报表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帐物相符。
  5.4.4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严禁在库内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5.4.5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4.6库区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洁,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
  5.4.7装有电台的车辆及随身佩带便携式无线对讲机的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库,雷管库。安全距离见表8。
  表8 无线电发射机与爆炸物品库的最小安全距离
  

  5.4.8在库区内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防止火灾的发生。
  5.4.9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要分别存放。
  5.4.10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6 爆炸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6.1平原地区
  6.1.1现场管理要求
  6.1.1.1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震队必须持有爆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的证明以及施工所经过的城镇、铁路、公路、高压输变电线路和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关施工图及文件、安全操作规程,向施工区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施工。
  6.1.1.2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炸机操作员、包药员及库房的警卫、保管人员)都必须经过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安全知识教育和专业培训。爆炸机操作员应领取当地县(市)公安机关考核后发给的《爆炸员作业证》,无证者不能上岗操作。
  6.1.1.3每年由单位公安保卫部门对爆炸员进行定期复审,对已不再从事爆炸工作或不适应爆炸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爆炸员作业证》,并交回原发证单位。
  6.1.1.4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戴化纤服装和穿钉子鞋。
  6.1.1.5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领取清退制度,当天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必须做到仪器班报、爆炸班报和警卫班报收支帐目“三对口”
  6.1.2雷管测试
  6.1.2.1雷管测试须用毫安表,最大输出电流不大于0.03A,一次通电时间小于2s。
  6.1.2.2测试雷管须选择安全地带,人员离开雷管10m以外。
  6.1.2.3严禁地面测试装入炸药包的雷管。井内测试人员必须离开井口30m以外。
  6.1.3炸药包制作
  6.1.3.1在地震勘探作业现场制作炸药包时,与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距离不小于10m。
  6.1.3.2炸药包的制作由包药员完成。在制作时,设警戒区为15m,禁止在车上做炸药包。
  6.1.3.3取用雷管应疏管拿取,不得牵管抽线,随用随取,取用后雷管箱上锁,雷管脚线不得提前剪短,脚线剥皮要使用防爆剥皮钳,禁止牙咬,手拽。脚线剪断后必须短路。
  6.1.3.4制做炸药包前,应先检查炮线,确认完好并有足够长度,将一端短路盘好,另一端接雷管。
  6.1.3.5做好药包后,炮线要绕在炸药包上并打结;若炸药包为多个药柱组成,应最后装起爆药柱。
  6.1.3.6制作好的炸药包要安置防上浮器或采取其他防上浮措施。不准在空中或地上拖拽炸药包。
  6.1.3.7同一炮点禁止同时包装、存放两个或两个以上炸药包,多井组合应包完一包下井一包。
  6.1.3.8钻机未撤离井场时,炸药包应暂放置井场15m以外,并有专人看守,防止车辆碾轧。
  6.1.4炸药包下井
  6.1.4.1下炸药包时,炮线应避免打结,松紧适度。
  6.1.4.2使用下药工具时,应用稳定压力,不得用力冲击、振动,禁止用钻杆和利用钻机之力强压炸药包。下完炸药包,要轻提炮线,检查炸药包是否上浮。坑炮下药后,坑上要用土埋实,禁止用石块或硬土填埋土坑,要随时有人监护。
  6.1.4.3炸药包下井遇卡,不得硬性下砸或提拔,否则作为盲炮引爆。
  6.1.5激发
  6.1.5.1在放炮前,爆炸员必须检查井(坑)周围的危险区内有无房屋、桥梁、水堤、输电通信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如有并对其构成威胁时,不准放炮。
  6.1.5.2爆炸机操作员放炮前要检查并确认炸药包无上浮,方准将炮线带往爆炸站,由爆炸机操作员亲自连接炮线。严禁使用爆炸机以外的任何电源进行爆炸作业。
  6.1.5.3爆炸站设置在井(坑)口通视良好的上风方向。安全距离一般为:
  a.炮井为粘土、沙土层,不小于30m;
  b.炮井为岩石、冻土层、不小于60m;
  c.坑炮、小折射放炮,不小于100m。
  6.1.5.4爆炸机操作规定如下:
  a.爆炸机操作员不准提前将炮线接入爆炸机,并不得提前充电;
  b.放炮时正确操作,译码器(爆炸机)各插孔专孔专用,各插头不得插错或交叉,正确选择工作开关,严防误操作造成爆炸事故发生;
  c.当放炮发生拒爆而临时决定试信号时,必须先将炮线从爆炸机上取掉。
  6.1.5.5在接近危险区的边界处(即安全距离)应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车(船)进入危险区域内。
  6.1.5.6受地形限制从爆炸站至炮井(坑)为盲区时,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到看得见井(坑)口与爆炸站的安全地方设岗哨,用旗语传递信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放炮。
  6.1.5.7爆炸站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好安全帽。
  6.1.5.8放炮之前,爆炸机操作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内的安全情况,发现井场有双炮线时,严禁放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报告仪器操作员准备放炮,仪器操作员收到爆炸机操作员的放炮通知后,才能下达放炮准备指令。
  6.1.5.9爆炸机操作员决定放炮时间,需由仪器记录站提供爆炸瞬时间。
  6.1.5.10放炮必须设立旗语标志(红旗规格400×300mm),红旗上举为已准备好,表示已经撤离到安全地带可放炮,不得用口语代替旗语。
  6.1.5.11每炮必须如实填写爆炸班报,其格式见附录B(补充件)。
  6.1.5.12当发现炮点与爆炸站之间穿过高压电线时,要保证放炮后炮线不能碰上高压线,安全距离见附录C(补充件),并在放炮前把炮线固定在井(坑)的地面上,放完炮立即拔掉爆炸机上的炮线。
  6.1.5.13产生盲炮时,必须拔掉爆炸机上的主炮线,并短路再查找原因。
  6.1.5.14在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施工放炮时,应按表8规定的安全距离执行。
  6.1.5.15由于天色昏暗、大雪、浓雾或其他原因而造成与井(坑)口的通视不良以及打雷时,必须停止爆炸作业。
  6.1.5.16一般不准夜间作业,必须夜间作业时,要备足安全照明设备。
  6.1.5.17当天下井的炸药包应在当天放完;因故不能放完时,要派专人看管。
  6.1.5.18水坑放炮时,水深必须超过1.5m,单包炸药量不得大于2kg,必须将爆炸点周围的石块清除干净,禁止用石块或铁器等重物压在药包上起爆。
  6.1.5.19用导爆索做爆炸震源,采用机械挖沟铺设导爆索时,机械未离开沟线,不得倒车和回转;当各炮点的导爆索相距较近或重叠一段时,爆炸人员应仔细检查,分清起爆先后,依次按顺序接雷管和炮线。
  6.1.6激发后的善后处理
  6.1.6.1爆炸机操作人员,要检查爆炸现场,当无异常情况时,方可解除警戒。
  6.1.6.2刚爆炸完的井(坑),禁止抢拔井(坑)口炮线,防止毒气熏人或井口塌陷而掉入坑内。
  6.1.6.3.对盲炮,必须采取引爆方式处理,禁止采用捅、挖的办法。
  6.2水域地区
  6.2.1凡在江河、湖泊、沼泽、卤池及海滩施工,均属水域作业。
  6.2.2水域地区爆炸物品使用应遵守平原地区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6.2.3在水域地区进行地震勘探爆炸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国家海洋局,航运局、水产局、港口码头、水库管理局、堤防部门等单位的同意,并遵守上述有关部门的规定。
  6.2.4禁止在浓雾、夜间进行爆炸作业。
  6.2.5爆炸作业船(车)按规定配备通信设备、救生器材、消防器材,非爆炸作业人员不得上爆炸作业船。
  6.2.6爆炸作业船(车)距爆破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0m。
  6.2.7爆炸作业船(车)通信设备必须保证与其他勘探船的联系畅通,爆炸作业船(车)上的通信设备与爆炸物品的安全距离按表8执行。
  6.2.8装运爆炸物品的作业船(车)与其他作业船只的距离要在200m以上,船上设警告标志。
  6.2.9水域放炮必须专船(车)专用,做药包与放炮禁止同船(车)作业。
  6.2.10水下炸药包相对的水面上应有明显的浮标标志,采取必要手段,使炸药包达到设计深度。
  6.2.11系在水下电缆上的炮点位置浮标要与炸药包浮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6.2.12禁止将炮线浮标系在炸药包上,炮线应由专人看管。
  6.2.13炸药包制作完毕后必须立即下水,不得在船(车)上存放。
  6.2.14爆炸物品必须存放于距轮机最远的位置。雷管严禁在保险箱外存放。
  6.2.15不得在水中和水底拖拉和撞击炸药包,炸药包沉到所需深度前爆炸作业船(车)不得离开。爆破作业船(车)撤至安全地点后应首先检查是否将炸药包带至船泊周围。
  6.2.16爆炸点周围的危险区之外,要设警戒船,警戒半径不小于200m,对往来船只应发出信号,指示其行驶的航向,避免误入危险区或靠近爆炸作业船(车)。
  6.2.17发现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禁止起爆。
  6.2.18起爆前,要发出明显的声响向四周报警,所有船(车)必须全部迅速撤出危险区。
  6.2.19在急流段爆炸作业时,爆炸作业船必须由定位船或固定站的缆绳固定,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6.2.20爆炸作业船(车)存放的爆炸物品应与其他工具、物品分开放置;不得在爆炸物品上压重物,不许脚踏;要采取防撞击、防磨擦、防火、防高温、防电击等安全措施。
  6.2.21炸药包发生拒爆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炮线短路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6.2.22水下的拒爆炸药包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6.2.22.1在拒爆炸药包附近按设裸露炸药包殉爆。
  6.2.22.2小心地将拒爆炸药包提出水面排除故障后,重新投入水下。
  6.3沙漠地区
  6.3.1沙漠地区爆炸物品使用应遵守平原地区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6.3.2使用空气钻打的井下炸药包时,未用冷却水或冷却温度未降到65℃以下,不得下炸药包。
  6.3.3放炮以后收炮线时,要警惕井口塌陷。
  6.3.4放炮以后要排除拒爆药包。
  6.3.5严禁把损坏的爆炸物品用来拷火取暖。
  6.3.6在施工道路(测线)两侧25m以外放置炸药包,严禁在道路(测线)中间进行爆炸作业。
  6.4山地地区
  6.4.1山地地区爆炸物品使用应遵守平原地区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6.4.2炸药和雷管要分装搬运。要保持10m以上距离。
  6.4.3凡是人抬肩扛爆炸物品,应整包装搬运,防止丢失被盗,行进路途要有专人监护。
  6.4.4搬运爆炸物品的队伍中,不准携带报话机、电台、电瓶或其他电气设备。
  6.4.5爆炸站与井口的安全距离,按式(4)确定(经验公式):
  

........................(1)
  式中:R4-安全距离,m;
  Q4-一次爆炸用的炸药量,kg。
  6.4.6爆炸站及警戒的施工人员,不得靠近沟边或悬崖峭壁,以防止爆炸震动引起山地塌陷滑坡,造成人员坠落等事故。
  7 爆炸物品的销毁
  7.1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单位主管领导向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备案,由公安机关指定销毁地点,并由当地公安部门、单位保卫、安全部门人员在现场监护销毁。
  7.2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执行GB 6722中11.2和11.3条的规定

  附录A
  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表格式 (补充件)
  

  附录B
  地震队爆炸班报表格式(补充件)
  

  附录C
  地震炮点同高压网最近点的安全距离(补充件)
  C1 地震炮点与高压电网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表C1规定
  表C1 地震炮点与高压电网之间的安全距离
  

  附录D
  爆炸物品购买格式 (参考件)
  


   注:表的规格:185mm×70mm

  

  附录E
  爆炸物品运输证格式 (参考件)
  


  注:表的规格:185mm×70mm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华北石油物理勘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王全文、蔡绍华、高元军、刘东成、赵宏毅。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