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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一般要求、回收管理要求、再生利用过程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及再生利用产物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机械设备、动力装置、电力电器设备、金属加工及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船舶、飞行器)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废齿轮油、废汽轮机油、废变压器油、废防锈油、废溶剂油、废切削油、废热处理油等废矿物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和残渣等含矿物油废物,也不适用于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的能源化利用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