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 老化试验要求
引爆型驱动器在经受6.6.2条的试验后,应仍然能达到系统驱动所需动力。
在试验后经过老化的一组驱动器平均输出的动力应当不小于未经老化的一组驱动器平均输出的动力,且相差不应大于土10%。
5.6 辅助的手动操作机构
5.6.1 对容器阀的手动驱动机构要按照 GB795中5.13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4.11条的要求。对于驱动器(或机构)中的手动操作机构也应按照 GB795中5.13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4.1l条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测
6.1.1 全部试件的标志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6.1.2 对照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对样品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加工的技术要求。
6.1.3 检验试样的工艺一致性情况,目测有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等情况。
6.2 驱动力的测定试验
a.对于电磁型驱动器(或机构)应用电磁力测定装置进行试验并记录测定数值应满足5.2.1条的要求。
b.对于气动型驱动器(或机构)应用气动力测定装置进行试验并记录测定数值,其数值应满足5.3.1条的要求。
c.对于机械(重力)型驱动器(或机构)应用重力测定装置进行试验并记录测定数值,其数值应满足5.4.1条的要求。
6.3 电磁驱动器(或机构)的可靠性试验
将容器阀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充压到工作压力pd。
pd值,在20士2℃时:
对于卤代烷1211系统为1.05MPa和2.50MPa。
对于卤代烷1301系统为2.50MPa和4.20MPa。
试验的循环程序:
a.将试验的工作压力pd接到容器阀的入口,时间要超过5 s;
b.启动电磁驱动器(或机构);
c.允许压力下降可至0.5MPa以下;
d.关闭容器阀,并再给容器阀充压;
e.达到压力pd时,保持时间至少5 s。
照此循环直至要求的试验次数。
工作压力pd和试验循环次数的要求:
用pd=充装压力;在温度20士5℃下,循环100次。
用pd=最大工作压力;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循环10次。
用pd=最小工作压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循环10次。
此后进行电压试验,电磁型驱动器(或机构)所用电压为公称工作电压。
用pd=最大工作压力;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85%的公称工作电压和用110%的公称工作电压各循环5次。
用pd=最小工作压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用85%的公称工作电压和用110%的公称工作电压各循环5次。
允许在两次循环之间有一个足够长的时间间歇以避免电磁机构的过热。
试验应满足5.2.3条的要求。
6.4 气动型驱动器(或机构)可靠性试验
将容器阀和泄放装置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充压到工作压力pd。
pd值,在20℃时:
对于卤代烷1211系统为1.05MPa和2.50MPa。
对于卤代烷1301系统为2.50MPa和4.20MPa。
循环试验程序;
a.将试验的工作压力pd接到容器阀人口,时间至少为5 s;
b.启动气动驱动器(或机构);
c.允许压力下降可至0.5MPa以下;
d.关闭容器阀,并再给容器阀充压;
e.达到压力pd后,保持时间至少5 s。
照此循环,直至要求的试验次数。
工作压力pd和试验循环的次数要求:
用pd=充装压力;在温度20士5℃下,循环100次。
用pd=最大工作压力;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循环10次。
用pd=最小工作压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循环10次。
气动驱动器(或机构)要用设计的公称工作压力下进行试验。
此后进行最大和最小驱动压力的试验:
用pd=最大工作压力;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最大的设计驱动压力和最小的设计驱动压力各循环5次。
用pd=最小工作压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用最大的设计驱动压力和最小的设计驱动压力各循环5次。
试验结果应满足5.3.3条的要求。
6.5 机械(重力)型驱动器(或机构)的可靠性试验
操作驱动器(或机构)使其克服由5.4.3条确定的那个负载力的两倍,在温度20士5℃时进行100次,在最高工作温度下进行10次,在最低工作温度下进行10次。
试验可以这样进行:
a.用5.4.3条中确定的容器阀数量的二倍充压并进行试验。
b.用5.4.3条中确定数量的容器阀充压,进行试验,但重力减小原来的二分之一。
试验结果应满足5.4.4条的要求。
6.6 引爆型驱动器(或机构)的试验
6.6.1 可靠性试验
借助于容器阀和容器,将100件引爆型驱动器(或机构)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好;在最大负载的条件下依照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操作,该试验在20士5℃的温度下进行。
试验结果应满足5.5.3条的要求。
6.6.2 老化试验
试验程序:
a.将一批共10件驱动器按每组5件分成两组。
b.在一个高温箱内放置5件驱动器,箱内温度为系统最高工作温度加10±2℃,时间为90d。
c.在20±5℃温度条件下,储存另外一组的5件驱动器,时间为90d。
d.然后从高温箱内取出经老化的一组驱动器,在20±5℃的条件下,按制造厂规定的最小额定电流引发两组驱动器,并对输出的动力进行比较,其结果应当满足5.5.4条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生产单位应将有关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及本标准规定数量的产品一起提供给检测部门,以便进行检测。
7.1 产品制造单位应制订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均与被鉴定的产品一样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 检验分类
7.2.1 产品的定型试验,任何类型的产品都要按照本标准对照相应类型的规定,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7.2.2 产品的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6.1条及各种不同类型产品的可靠性试验,即 6.3、6.4、6.5、6.6.1进行检验。
7.3 采取随机抽样,其试验程序及抽样数量应按下表规定进行。
与试件送检同时提交的所配容器阀必须是合格的产品。
试验顺序及试样数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