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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标 准 号: GB7000.10-1999、idt IEC60598-2-
替代情况: 替代 GB/T13037-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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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598-2-1:1979《灯具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1篇 固定通用灯具》及其1987年第1号修正件。
  根据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第1章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用的IEC60598-2-1:1979保持一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13037-1991。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施晓红、陈超中。
  本标准(GB/T13037-1991)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IEC前言
  1)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应最大程度地采用IEC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标准间的任何差异都应在国家标准内明确的指出。
  IEC引言
  IEC598—2—1国际标准是由IEC34(灯泡及其设备)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它是多章节的598出版物中的一章,IEC598将要取代IEC162,162是关于管形荧光灯灯具及提出其他灯具标准的IEC出版物。
  1975年的海牙会议上讨论了第一个草案,会议的结果是,草案文件34D(中心办公室)36递交给1976年6月的六月法承认的国家委员会。
  下列国家投票同意出版:
  奥地利 荷兰
  比利时 挪威
  巴西 葡萄牙
  丹麦 南非(共和国)
  埃及 西班牙
  芬兰 瑞典
  法国 瑞士
  德国(前) 土耳其
  匈牙利 苏联(前)
  以色列 英国
  意大利 美国
  日本
  1987年第一号修改件由国际电工委员会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及其设备)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1987年第1号修改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关于本标准表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
  本标准与IEC598—1一起使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以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的固定式灯具的要求。本标准与GB7000.1一起使用。
  2 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1996第0章。GB7000.1有关章节中规定的试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顺序进行。
  3 定义
  应用GB7000.1-1996第1章。
  4 灯具分类
  应用GB7000.1-1996第2章。
  5 标记
  应用GB7000.1-1996第3章。
  6 结构
  应用GB7000.1-1996第4章。
  7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1996第11章。
  8 接地规定
  应用GB7000.1-1996第7章。
  9 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1996第14章和第15章。
  10 内部和外部接线
  应用GB7000.1-1996第5章。
  11 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1996第8章。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用GB7000.1-1996第12章。
  IP分类数字大于IP20灯具,应在本标准第13章规定的GB7000.1-1996中9.2试验后,9.3试验前进行应用GB7000.1-1996中12.4、12.5、12.6的有关试验。
  13 防尘和防水
  应用GB7000.1-1996第9章。
  对于IP分类数字大于IP20灯具,GB7000.1-1996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进行。
  14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应用GB7000.1-1996第10章。
  15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应用GB7000.1-1996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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