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407《经济作物种子》分为两个部分,本部分为GB4407的第1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种业发展新情况对GB4407.1—1996《经济作物种子 纤维类》的修订,并代替GB4407.1—1996。本部分与GB4407.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适用范围;
———修订了定义和术语;
———明确了棉花薄膜包衣种子、转基因种子的质量指标;
———增加了棉花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的质量指标;
———修改了亚麻种子净种子、黄麻和红麻种子发芽率的要求;
———修订了检验规则。GB 4407的本部分规定了陆地棉、海岛棉、原果黄麻、长果黄麻、红麻和亚麻种子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上述纤维类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