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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见的职业卫生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0日

  6.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怎么办?
  
  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57条)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这项规定有一个限制,就是停止的作业必须是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能停止其他的与此没有关系的作业。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本项规定也有一个限制,就是封存的材料与设备,不相关的材料与设备不得封存。在封存过程中,可以就地以张贴封条的形式进行,并要求不得随意启动和移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相关的材料和设备移至安全地区进行封存。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比如要求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将相关现场封闭并要求有关人员不得入内。与此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猪只对受害人元的应急救援;对事故兴致很危害程度做出认定兵依法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临时控制措施,一定要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比如已经导致有关人员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等。而使用证据证明危害专款可能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比如,经过检测职业病有害因素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有毒气体和化学平泄漏、放射源丢失,为计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对社会可能找成危害等。

    采取本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目的是及时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尽可能避免和减轻丢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带来的损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因此当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如事故以妥善处理,危害因素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即采取临时控制的条件不再具备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同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以消除不安心理,恢复正常作业。

  7. 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人员进入单位进行检查?

  答:不可以。根据该法第59条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8.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哪几类处理?

  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的规定,并被确定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或逾期不改者)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建、停产或关闭(第62-68条)。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73、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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