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为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4.4 实施与运行
4.4.1 机构和职责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卫生的最终责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规范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设有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4.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 遵循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以及改进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效益;
— 在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4.4.3 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
(1) 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卫生信息;
(2) 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
(3) 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事务;
— 了解职业安全卫生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4.4.4 文件化
用人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 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在满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做到最小化。
4.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满足下列要求:
(1) 文件和资料易于查询;
(2) 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3) 所有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4) 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5)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4.6 运行控制
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缺乏程序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3)对于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确保他们遵守用人单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4)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4.7 应急预案与响应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急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该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与有关当局、近邻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问题。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 绩效测量和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
(3)主动测量,监测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监测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
(5)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记录,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记录。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满足下列需要:
(1)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针对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卫生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卫生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
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5.4 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
① 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② 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③ 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