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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工(电器设备)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7日
      l、一般规定:
    (1)、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停送电要有专人负责,并挂有“有人操作、不准送电”的标示牌,严禁带电移动,拆接,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停电后应进行验电和放电,而后方可进行工作。检修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确实无误方可联系送电。
    (2)、所有电器设备严禁明火操作,使用普通型电器仪表检测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3)、电器设备检修时,对防爆面应妥善保护,不得碰伤砸伤,保持防爆面的光洁度和防爆性能,并涂防锈油或凡士林油。
    (4)、每季应对过载、短路、漏电保护整定一次,不经主管电器技术人员的同意,不得更改备保护系统的整定值。
    (5)、总电源开关漏电保护的动作绝缘电阻整定值应小于分段开关的整定值。
     (6)、工作面固定,配电点应设就地接地极。
     (7)、任一种继电保护装置失灵时,电器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8)、电器设备各联接装置必须紧固、可靠。
     (9)、各电器设备应有检修记录和运行记录。
     2、电缆:
     (1)、电缆必须吊挂整齐,盘旋堆放的电缆应成8字形,并保持有足够的弯曲半径。
     (2)、电缆吊挂点的距离不大于3米,严禁用铁丝吊挂。
    (3)、拆接移动电缆时,电缆插肖应妥善保护,不得砸碰,不得放在水中浸泡。不用的电缆插肖座加堵盖。
     (4)、电缆接头或护套损伤时应按部颁发的规定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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