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34条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安全措施的检查得到调度的施工令后,方可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主要程序有:
1、将有关工作负责人召集到模拟图板和设备前,交待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地线位置、临近带电设备、停电时间以及运行设备注意事项。
2、带领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票面措施执行情况和质量,指明设备带电位置和检修工作设备范围,以手触示停电检修设备,证明确已无电。
3、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字,共同队现场措施的正确性负责,许可票正页交工作负责人执存。
4、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班组成员交待有关本班组的上述各项措施及专业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5、多班组工作,总负责人需在各小组工作票上明确提出配合要求,并在总工作负责人记录栏做好记录。总负责人签字批准开工后,小组负责人才可开始组织本班工作。
6、 在对另一端接在线路上的电缆进行停电工作时,还须得到调度的许可,才可开工。
第35条 不停电的工作在开工前,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指明工作地点、交待安全措施、指明带电设备和地点部位,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才能开始工作。配电室值班人员应将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工作负责人姓名记录在运行日志内。
第36条 任何人不得擅动运行设备和安全措施。停电工作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应事先与工作班组联系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37条 工作开始后,工作负责人即是本工作班组的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对工作人员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程的动作。
第38条 带电工作或邻近带电设备工作,应由工作班组设专人监护。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对带电部位或特殊工作指定专设监护人。专设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也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39条 非电气工作人员在邻近带电设备或停电设备上工作,如建筑工、油漆工等,应由电气工作人员担任监护人,工作人员应服从监护指挥,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工作人员应保持的安全距离和活动范围。
第40条 监护人及专责监护人因故必须离开现场时,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41条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带电部分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工作。
第42条 工作班成员(包括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不得单人在现场工作。若工作需要且在周围没有触电可能的条件下,允许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工人短时间一人在现场工作。
第43条 值班人员如发现有危及工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指出纠正,必要时可暂停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44条 当日工作短时间断,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工作班组每收工,应将第一种工作许可票交给值班员填写实际收工时间,次日再开始工作前,必须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45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停电范围、临近带电部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46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合闸送电前,值班员可命令工作班停止工作,收回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如未能通知工作负责人,未收回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时,应先令工作班人员全部撤离,得到工作班组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才可执行。
第47条 检修工作终结前,若要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时,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1) 全体工作人员撤出现场,值班人员收回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
(2) 拆挂地线和标识牌,拉合开关、刀闸等操作,应由值班人员进行:
(3) 工作中断后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8条 检修工作中须部分设备恢复送电时,应收回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继续进行未完成工作应重新签发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
第49条 工作全部完毕,工作班应检查开关、刀闸拉、合位置(应与工作前相符),并清理现场。工作班人员全部撤出现场,值班员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设备现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工作方告终结。
第50条 多班组工作,填用一张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时;
(1)当一个班组工作完毕,应检查本班组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位置(与工作前相符),清理现场,撤出本班组工作人员,值班员和小组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设备现场。经值班员同一后,还需经总工作负责人在该小组的配电第一种工作票上填写收工时间,小组工作方可终结。总工作负责人还应在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上注明该小组工作终结实间。
(2)总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各个小组工作均已终结,核对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上个小组工作均已注销,方能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第一种工作票中的一份由配电室值班人员留存。值班人员收回配电第一种工作许可票。
第51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识牌,恢复常设遮拦,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1、 停电
2、 验电
3、 装设接地线
4、 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有监护人在现场。
第一节 停电
第52条 停电的规定:
1、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设备;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但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2、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3、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4、表示设备断开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断开电源的依据。全封闭的组合柜和GIS封闭组合电器,不能看到明显断开点时,至少有两类同时表示设备断开的判别元件指示断开,方可做为断开电源的依据。
5、 不许约时停、送电。
第二节 验电
第53条 验电的规定
1、 停电设备需装设地线的部位必须验电。
2、 验电时,必须带绝缘手套使用合格的验电器,并有人监护。
第54条 经国家鉴定合格的带电显示器指示正确,可做为允许合接地刀闸或装设接地线的依据。对带电显示设备须做到精心的维护和定期检查。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及实验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应检查验电器是否良好。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55条 装设地线的处所;
1、凡一经合闸可能送电到工作地点,或有感应电压的工作设备均应有可靠接地,封挂地线位置应尽量在工作地点的视线之内。使工作人员处于地线保护之中。
10kv消弧线的停电工作地点应封挂地线。
2、线路工作应挂在线路刀闸外侧。
3、10米及以上的母线检修应在母线的两侧挂地线,有感应电者应增加地线组数。
4、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挂地线的距离小于10米者,工作地点虽在地线的外侧,也可不另挂地线。若断导线弓子,可能脱离地线保护前应先在无地线侧补挂地线。加挂地线时,可由配电室准备地线,值班人员监护检修、试验人员自挂自拆。
5、在上述地线保护范围内,110kv及以上设备区内对地绝缘的金属部分有感应电压时,工作人员应补挂地线,接地或等电位工作。用手套和绝缘杆自挂自拆。人员接触金属部分时应带手套,必要时穿屏蔽服。
6、在与电力电缆连接的设备上工作,地线应封挂在工作设备的电缆头引线上。
第56条 装挂地线的设备,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第57条 装拆地线必须带绝缘手套和使用绝缘杆并由两人进行。单人值班站装拆地线应在有人监护下进行。
第58条 电容器停电工作时,必须合接地刀闸。星形接线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接线的以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电容器外皮也应放电。
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装有接地刀闸,并与整组接地刀闸装在一起。
工作地点的电容器应逐个充放电。
第59条 停电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接地的部分(如分段母线要以刀闸或开关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开关或保险器。配电室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60条 全封闭的组合柜和GIS封闭组合电器无法挂地线时,应按调度令执行。
第61条 装挂地线前,应检查地线及线夹是否良好。装挂地线时,必须先接地后接停电设备,拆时与此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