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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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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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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实现煤矿现代化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手段。国家确定的“以风定产、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瓦斯治理方针,充分反应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工作稳定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矿井安全生产、抗灾能力和矿工安危。加强对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监察,对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 述 1、监控系统基本组成 2、监控系统工作原理 3、监控系统执行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部分 监控系统主要安全要求 1、选型要求 2、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要求 3、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要求 4、管理及定期鉴定要求 5、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要求 第三部分 安全监察内容和方法 1、设备的合法性 2、系统的完备性 3、系统的安全控制状况 4、系统安全运转状况 第四部分 监控系统检查表 备注:3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基本组成 煤矿安全监控是综合性技术,涉及多门学科,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对井下CH4、CO、O2、CO2等气体浓度的监测;对风速、风量、气压、温度、粉尘浓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对生产设备运行状况监测与控制;对井下重点安全设施的监控等等。因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和控制功能,是用于煤矿通风安全及生产环节监控的重要设备。 §1.1 概 述 根据系统不同的监控目的和使用场所以及组成结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较多,但均由软件和硬件组成。硬件一般包括: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执行器(断电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它必要设备。系统的连接结构一般分为树形、环形、星形、总线形和复合形,典型系统连接如图9-1所示。 (一)硬件 包括地面硬件设备、井口设备和井下硬件设备。地面硬件设备一般包括:避雷器、传输接口(含安全隔离栅)、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幕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和配套设备等。中心站设备均应采用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可维护性、开放性和扩展性等要求。 井口设备包括避雷器等。 井下硬件设备一般包括分站、传感器、执行器(断电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等及其它必要设备。 (二)软件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系统软件应是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操作说明书和汉字操作指南。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工作原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采用传感器技术与计算机控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传输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实时监测煤矿井下环境参数和设备设施的工作状态,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的装置。 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经2芯~4芯矿用电缆与分站相连。有些传感器还具有就地显示和声光报警功能。 断电器用矿用电缆与分站相连,根据分站输出的控制信号控制被控开关馈电或断电。 分站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时分制或频分制等)远距离传送给主站(或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主站(或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时分制或频分制等)。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能力,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主站(或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控制断电器工作。传感器及断电器距分站的实际传输距离一般在2 km范围内;分站至主站之间最大传距离可达10 km以上。 井下电源箱将井下交流电网电源转换为系统所需的矿用本质安全型直流电源,并具有维持电网停电后正常供电功能。 主站(或传输接口)接收分站远距离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传输接口主要完成地面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井下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间的隔离、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 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投影仪、电视幕墙、模拟盘、大屏幕、多屏幕等用来扩大显示面积,以便于在调度室远距离观察。 管理工作站一般设置在调度室、矿长及总工办公室,以便随时了解矿井安全及生产状况。 服务器用于存储监控信息,以便调用和查询。 路由器用于接入矿务局网络或广域网等。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执行标准和规定 GB3836-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1029-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管理规范 MT/T 1004-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T 899-2000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一、选型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规定,所有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选用的监控系统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和AQ1029-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2)监控系统必须取得系统整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系统各组成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等应与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一致。 (3)监控系统中井下设备应分别单独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符合各自的使用条件。 (4)监控系统选型前,应根据矿井的具体生产条件和环境,进行具体设计,以使所选择的系统满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5)尽量选择企业声誉好、售后服务完善、系统安全可靠性高的产品。为方便使用、维修和部件更换,同一矿区内尽可能选用同一厂家生产的产品。 §1.2 安全监控系统主要安全要求 二、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要求 (1)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及通信线入井口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查,特别是雷雨天后应及时检查更换。 (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监控系统及其井下设备,以及井上涉及安全性能的设备(如传输接口)必须符合GB3836-2010和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 (6)接入监控系统的CH4和CO传感器的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7)各类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8)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环境参数和工况设备状态等。 (9)使用中需要更换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部件时,应选择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的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如要需要置换,必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防爆本安联检,证明符合安全关联要求后方可实施。 (10)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三、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要求 (一)安装要求 (1)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本安电源供电的最大负载应符合经核准的监控系统产品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设备入矿时,应认真核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下井前,应由防爆检查员对产品防爆性能逐台检查,签发合格证,确保下井产品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3)设备安装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4)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且便于观察的地点,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的各项规定。 (6)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7)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及以下区域: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内;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8)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应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9)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测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测控仪器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10)设备安装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配置进行,严禁随意改变设备配置。 (11)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经试运转,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二)使用和维护要求 (1)煤矿相关人员应接受监控系统生产厂家对监控系统使用、维护的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维修产品。 (2)煤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煤矿可将安全测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 (3)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务局(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负责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配置甲烷校准气体,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 (4)安全测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校。调校内容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隔10d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其他气体测控仪器应每隔10d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调校1次。 (5)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能下井。 (6)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8)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9)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测控部门进行处理。 (10)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11)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转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或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12)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13)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测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14)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15)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不低于2h。 (16)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17)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18)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19)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井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20)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2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向矿务局(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向县(市)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22)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23)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25)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26)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7)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四、管理要求 (一)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1)应建立安全测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配备足够的人员。 (2)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测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3)从事安全测控仪器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文件资料管理 (1)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①安全测控仪器台帐;②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③检修记录;④巡检记录;⑤传感器调校记录;⑥中心站运行日志;⑦安全测控日报;⑧报警断电记录月报;⑨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⑩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2)安全测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表头;②打印日期和时间;③传感器设置地点;④所测物理量名称;⑤平均值;⑥最大值及时刻;⑦报警次数;⑧累计报警时间;⑨断电次数和累计断电时间;⑩馈电异常次数和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3)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表头;②打印日期和时间;③传感器设置地点;④所测物理量名称;⑤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⑥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⑦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⑧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⑨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⑩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4)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表头;②打印日期和时间;③传感器设置地点;④断电测试起止时间;⑤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⑥校准气体浓度;⑦断电测试结果等。 (5)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7)煤矿应保存监控系统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五、定期检定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瓦斯传感器应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1年。 六、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要求 (1)监控系统中的防爆产品原则上不应进行大修。必须进行时,大修工作一般应由原厂进行。大修时除外观外,其结构性能指标,包括本安参数、隔爆结构和隔爆面参数等,均应符合经产品各自企业标准和图纸(核准)的规定。产品大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监控系统原则上不应进行技术改造。必须进行时,应由原厂实施,并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系统本质安全关联检验后,按通过关联检验的配置进行改造。 (3)大修或技术改造后的产品,必须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改造后不能满足标准的产品应强行淘汰。 一、设备的合法性 主要通过查看监控系统技术档案和现场目测的方法,检查以下内容: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整体安全标志。系统各组成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应与系统整体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电缆型号规格应与备案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一致。不具备系统整体安全标志或系统组成单元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不同,对该系统应按不具备安全标志处理。 (2)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执行器(断电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等防爆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3 监控系统安全监察的内容和技术方法 (3)防爆设备的产品铭牌和MA标识、防爆标识应完整,字迹清晰可见。 (4)所有产品均必须具有合格证。 (5)所有防爆设备应具有防爆合格证。 (6)大修后系统配套产品应有检修合格证。 (7)纳入定期强制检定的瓦斯传感器应具有定期检定报告。 二、系统的完备性 主要通过查看相关技术文件和现场检查、目测的方法,检查以下内容: (1)监控系统必须有专门设计。 (2)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3)监控系统的功能应齐全、完整,必须符合AQ6201和AQ1029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执行器、电源等设置和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的各项规定。可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查看分站和甲烷传感器悬挂、布置,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AQ1029中表1的规定。 (5)井下防爆电气产品、地面防雷装置及中心站设备接地应良好。 (6)地面中心站及入井口的装备设备配置应符合系统及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不低于2h。 (8)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三、系统安全控制状况 (1)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经试运转,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有验收合格报告。 (2)监控系统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包括产品标准、电气原理图等图件、使用说明书、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 (3)应保存完整的帐卡及报表。报警参量、相关措施及采取措施的时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9及应急预案的要求。 (4)应具备全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随着生产的进行及时更新。图件应经审批,有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更改手续。 (5)传感器和系统的调校应满足相关规定。 (6)地面中心站、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 (7)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8)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四、系统运转安全状况 (1)系统运行状况。检查方法:在矿山安全测控管理机构的配合下,进行以下检查或抽查: ①监测功能。通过查看中心站记录的方式进行检查;在井下现场时,可利用便携式仪表测得数据进行比对,误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②报警和断电功能。传感器应具有现场模拟测试报警和断电功能。按传感器和系统使用说明书操作,分别将传感器设置在报警和断电状态,系统应发出报警和断电信号;撤除报警和断电状态设置信号,系统应自动解除相应的声光报警和断电信号,则相应的声光报警按各自产品标准规定的形式解除的声光报警。中心站报警信号应符合AQ6201-2006中4.6.12的规定,即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需要报警或断电)、馈电异常(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发出报警信号。声报警(报警喇叭、蜂鸣器)应发出声响或语音提示,点击后关闭;光报警为在表格显示方式中,有关该模拟量或开关量的文字,数值和图符等用红色显示,或用红色显示加闪烁;曲线显示和图形显示方式中相应的曲线和图样应变为红色,数值变为红色,或红色显示加闪烁。 ③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由瓦斯检验员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器作环境监测,在瓦斯检验员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根据AQ1029-2007表1和AQ6201-2006中4.5.2的控制条件,按甲烷传感器使用说明书的操作要求设置报警门限、断电门限,通过设备开停传感器和风筒传感器、模拟风机运转状态,制造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系统和相应分站应能完成AQ6201-2006中4.5.2.1、4.5.2.2、4.5.2.4(该矿系统设计要求时)的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异地断电/复电功能(该矿系统设计要求时),且系统中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故障或断电时应能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min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 ④联网功能。主要通过实际查看、查阅相关记录的方式进行。 (2)系统数据传输和巡检周期。检查方法:在工作主机中从主菜单的“模拟图形显示”进入,调用“系统自检”图,观察系统运行状态,系统应能正常巡检,同时打开计算机时间窗口,观察系统巡检10次(圈)时间,计算出巡检周期的平均值应不大于30s。 (3)存储时间及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报表的一致性。检查方法:通过人机界面用人机对话方式调用菜单查看,查询CH4、温度、风速、负压、CO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d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主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瓦斯抽采(放)量等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并抽查主机一年内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报表与归档技术资料中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的内容是否一致。 (4)双机切换。检查方法: ①人工手动切换功能试验。进行手动切换操作,备用主机和相应显示打印设备应投入运行,所构成的系统应能正常工作。同时测试从切换操作开始到备用机正常工作的时间,应不大于5min。 ②双机自动切换功能试验。设置双机切换的条件(关闭工作主机),备用主机及相应显示设备投入运行,所构成的系统应能正常工作。同时测试从满足双机自动切换条件开始到备用机正常工作的时间应不大于5min。 五、设备安全管理 (1)煤矿应建立煤矿安全测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工作。安全测控管理机构应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可通过查看组织机构图和实际调查的方法。 (2)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务局(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负责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配置甲烷校准气体,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煤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煤矿可将安全测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可通过实际查看和查阅维修记录的方法。 (3)从事安全测控仪器管理、维护、检修、值班的人员,应接受监控系统生产厂家对监控系统使用、维护的针对性的培训和其他相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水平应能满足要求。可采用现场提问、操作、考察的方法。 (4)应建立健全安全测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在实际过程得到严格执行。 (5)应制订煤矿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6)煤矿企业应建立监控系统完整的技术档案。 对安全监控系统实施检查时所用检查表,可参见表1-1。 表1-1 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表 §1.4 监控系统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要 求 检查结果 备注 1 合 法 性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整体安全标志; 1 合 法 性 2.系统各组成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应与系统整体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 1 合 法 性 3.电缆型号规格应与备案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一致; 1 合 法 性 4.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箱等防爆产品分别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序号 检查内容 要 求 检查结果 备注 1 合 法 性 5.产品铭牌和MA标识、防爆标识应完整,字迹清晰可见。 1 合 法 性 6. 各类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 1 合 法 性 7.防爆设备应具有防爆合格证和下井合格证; 1 合 法 性 8.大修后系统配套产品是否有检修合格证; 1 合 法 性 9.瓦斯传感器应具有定期检定报告。 序号 检查内容 要 求 检查结果 备注 2 完 备 性 1.监控系统必须有专门设计; 2 完 备 性 2.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中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2 完 备 性 3.监控系统的功能齐全、完整,符合AQ6201和AQ1029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 完 备 性 4.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执行器、电源等设置和安装,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的各项规定; 序号 检查内容 要 求 检查结果 备注 2 完 备 性 5.井下防爆电气、地面防雷装置及中心站设备接地良好; 2 完 备 性 6.地面中心站及入井口的装备设备配置应符合系统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完 备 性 7.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不低于2h; 2 完 备 性 8.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序号 检查内容 要 求 检查结果 备注 3 控 制 状 况 1.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经试运转,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有验收合格报告; 3 控 制 状 况 2.监控系统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包括产品标准、电气原理图等图件、使用说明书、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 3 控 制 状 况 3.应保存完整的帐卡及报表。报警参量、相关措施及采取措施的时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9及应急预案的要求; 序号 检查内容 要 求 检查结果 备注 3 控 制 状 况 4.具备全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随着生产的进行及时更新。图件应经审批,有相关审批手续; 3 控 制 状 况 5.传感器和系统的调校应满足相关规定; 3 控 制 状 况 6.地面中心站、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 3 控 制 状 况 7.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序号 检查内容 要 求 检查结果 备注 4 运 行 状 况 1.监测功能应正常 4 运 行 状 况 2.报警和断电功能应正常; 4 运 行 状 况 3.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应正常; 4 运 行 状 况 4.应具备联网功能; 4 运 行 状 况 5.系统数据传输应正常,巡检周期的平均值应不大于30s; 4 运 行 状 况 6.应保证存储时间及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报表的一致性; 4 运 行 状 况 7.手动、自动双机切换正常。 序号 检查内容 要 求 检查结果 备注 5 安 全 管 理 1.建立煤矿安全测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配备足够的人员; 5 安 全 管 理 2.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务局(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 5 安 全 管 理 3.煤矿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 5 安 全 管 理 4.安全测控仪器管理、维护、检修、值班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安 全 管 理 5.健全安全测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在实际过程得到严格执行; 5 安 全 管 理 6.应建立相关事故应急预案; 5 安 全 管 理 7.应建立监控系统完整的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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