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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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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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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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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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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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内容:
1、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发有相应的作业证。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⑴.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⑵.工作面有漏水危险或炮眼湿度异常; ⑶.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爆破作业地点离建筑物很近),应用柴捆遮挡炮眼防护; ⑷.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⑸.未严格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如:人畜未撤离工作区); ⑹.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⑺.距工作面20m以内空气中沼气的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者有沼气突出征兆; ⑻.信道不安全或信道堵塞; ⑼.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⑽.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3、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天,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必须使用木质炮棍或竹棍装药,严禁使用铁质炮棍装药,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堵炮眼,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炸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堵塞,严禁在残眼上再打炮眼。
5、爆破时必须有预告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6、处理瞎炮,怀疑有瞎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7、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可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⑴.将引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⑵.距瞎炮大于0.3m打一平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的裂纹。 ⑶.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装爆药包,进行起爆。
8、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炮后,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5米。 9、浅眼爆破时,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10、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审批制度: ⑴.需领用爆破器材,由指定的爆破员填写申请单,经工区领导(主管生产区长)批准。 ⑵.需用爆破器材,由指定的爆破员,或主管该工程的区长填写申请单,由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 ⑶.未经上述审批手续,均视为违章,炸药库拒绝发放。 ⑷.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器材用量,建立简易的安全的爆破器材保护库。
11、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验收。 ⑵.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器材前,应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⑶.禁止烟火进入爆破作业区,禁止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洞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⑷.禁止使用凝结的或失效的炸药。
12、堵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装药后必须保证堵炮质量,深孔炮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排炮除外)。 ⑵.堵塞要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⑶.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托起炸药包。 ⑷.禁止拔出或硬拉药柱的导火索,导爆管,电雷管脚线。 ⑸.爆破在炮响完后不少于15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3、爆破警戒 ⑴.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标志。 ⑵.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前哨,通道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⑶.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的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民工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⑷.禁戒范围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内。 ⑸.点炮人员必须选择安全躲炮地点,点完炮后立即进入安全区。
14、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⑴.爆破后,必须经过充分通风排烟,15min后爆破员及安全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区,检查有无危石、支护破坏、盲炮、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等。 ⑵.爆破员检查发现有危石,瞎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警戒。 ⑶.只有确定爆破安全后,经爆破负责人同意后,方准生产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⑷.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⑸.起爆前,应由爆破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少于三人)记录响炮数目,其响炮数应与装炮数相符无误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才准进入爆破点检查,若数目不符合,应至少15分钟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15、公路必须确保畅通,公路上保持干净,如有飞落的石块,要马上清除,不得影响行人及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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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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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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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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