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4日

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都称为爆破器材。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特别注意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建立爆破器材库,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严防炸药变质、自爆或被盗窃而导致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储存
    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器材库供应炸药,禁止从总库将炸药直接发放给爆破作业人员。
    矿区总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器材库存储的炸药为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为10天生产用量。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
    爆破器材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①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②爆破器材是否受湿、受热或分解变质。③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④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有效。⑤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
    (1)同时运输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当遵守表10-1的规定,但雷管应当装在专用箱(盒、袋)内。
    (2)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炸药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的把钩工做好运输准备,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时间运输爆破器材。
    (3)护送人员一定要乘罐笼护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层罐笼只准搭乘两人。运输爆破器材的罐笼或吊桶里,除放炮员或护送员外,不准无关人员搭乘。同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四、爆破器材的销毁
    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销毁,应当经过库房保管员和试验人员的检验,不能把有效期作为惟一标准。经过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原因,以及计划销毁的地点和时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