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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05日

 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经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2、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3、 在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3)带电作业的安全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 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5、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7、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8、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9、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0、 熔断器、熔丝、熔片、热断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
  
  11、 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
  
  12、 矿山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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