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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07日
   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1.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2.1  各分公司工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2  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2.3  公司工会每年对各单位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  职业病防治
3.1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2  分公司安全科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3  公司各级组织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3.4  公司各级组织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3.5  分公司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3.6  公司各级组织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4.1  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4.2  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4.3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6.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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