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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5日

  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施工。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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