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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30日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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