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物资部物资提运员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物资部物资提运员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03.10.28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物资部物资提运员在公司物资部正、副主任的领导下,对物资部物资提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2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提运安全生产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物资部物资提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负责编制物资部物资提运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 提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驾驶证书,经有关部门领导认可后,方可驾驶机动车辆。
3.5 在主任、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3.6 机动车辆实行专车专人,司机对各自车辆的安全驾驶负责。
3.7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出车要携带好驾驶证和行驶证,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3.8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年审以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9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安全活动,学习上级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下发的文件和资料,交流安全行驶经验和教训。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补课或经济处罚。
3.10 严格执行行驶“六不准”和坚持“三检”制度。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和违章肇事要进行严格考核和记录,并与经济责任挂钩或奖励、处罚、行政处分。
3.11 提货过程中,应根据各类物品的性质、安全状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提运。装运货物时,应根据汽车的装载量进行控制,不得超载超高,违反汽车安全条例。
3.12 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车容、车貌良好。车况不好不准出车,否则发生事故,应承担责任。
3.13 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安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物资部主任、副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4.3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监察部每半年组织全面检查
一次。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物资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XX
XX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