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火灾物证分析鉴定的步骤
火灾物证分析鉴定的过程概括起来一般包括火灾物证的现场采集、物证的送检、检材的分析鉴定、写出鉴定报告等步骤。
3 火灾物证的现场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物证的采集是火灾物证分析鉴定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是火灾物证分析鉴定结果准确可靠的前提和获得高质量证据的保证。
3.1 火灾物证现场采集的原则
为确保在火灾现场采集的物证具有法律效力,物证采集时必须依据以下原则:
(1)火灾物证的采集必须依法进行,这是确保证据来源合法,程序合法,真实可靠的前提。
(2)采集的物证要与火灾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要有证明意义。
(3)采集的物证要确实、充足,这既包括对物证质的要求,也包括量的要求。
3.2 火灾物证现场采集的要求
火灾扑灭后,一定要及时地将火灾现场保护起来,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是完成火灾现场勘查和物证采集工作的重要前提。如不及时保护现场,现场的真实状况就有可能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如刮风下雨、好奇围观、清点财物、采取紧急措施等)的破坏,给现场取证工作带来麻烦和难度,甚至无法采集物证或采集的物证已丧失了法律证明作用而不能作为证据。
火灾物证的采集要按照火灾现场勘查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由有经验的火灾现场勘查人员完成。必须至少由两个人一起进行,对采集的物证要主动请见证人(与案件无关的人)过目,并在现场勘查笔录上要有记录。
对任何类型的火灾现场的勘查和物证的采集都应严格按照先静观后动手,先拍照后提取,先外表后内部,先目视后镜观,先下面后上面的顺序。采集时要判断准确采样部位,所采集的物证要具有代表性。
物证样品采集时要做好采样笔录、照相、录像、绘图等工作。在采样笔录中要说明这个物证在火灾现场中的位置,包括这个物证与参照物的距离、物证各个面的朝向、特征等,并且从物证不同的侧面照相或录像。 绘图中也要体现这个物证的位置及与其它物体的相互关系。
对试样类物证样品的采集,样品数量要足够,以满足检验和复检的需要,并且要注意采集空白样品和对照样品以备做空白试验和对照试验。
对所采集的物证样品应分别包装,在包装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物证名称、提取的火场、采样的位置、样品数量、采集时间、采样人等。包装要严密,严防泄露、丢失。
对特别细小的、极易失落的残渣、碎屑、粉末等可用透明胶纸直接贴取,应尽量地多收集;对渗透到土壤、纤维等中的气体、液体等应连同客体一并采集。
4 物证的送检
消防机关将采集到的需要分析鉴定的火灾物证送交鉴定单位检验鉴定时,送检的消防机关需出具委托 公函,写明送检样品名称、数量、检验项目、检验目的和要求。并且,送检人最好参加过现场勘查或对案情比较熟悉,由送检人向鉴定人员介绍案情和物证提取过程。
5 物证的分析鉴定
火灾物证鉴定工作由专门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协助鉴定。
5.1 受理鉴定
鉴定单位根据送检要求和样品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是否需要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检材。接受委托后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5.2 制定分析鉴定方案
5.2.1 火灾物证分析鉴定的原则
火灾物证分析鉴定的一般原则是先宏观后微观,先无损后有损,先有机后无机,先定性后定量,由简到繁,由小到大。
5.2.2 初步判断
(1)根据提供检材的形状、状态、颜色、气味、晶体的晶型等表观现象,初步判断检材的种类或含量、征明作用等。
(2)若检材量足够,可做初步试验,如燃烧试验、熔化试验、溶解试验、酸碱试验。
(3)若检材为纯净的样品,可测其物理常数、折光率、自燃点、爆炸上下限,分子量、密度等。
通过初步判断为制定鉴定方案提供依据。
5.3 鉴定的实施
火灾物证的分析鉴定包括检材的提取、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等步骤。
5.3.1 检材的提取
从火灾现场采集的试样类物证样品多为混合物,大都含有杂质,并且待鉴定物质的含量往往较低。因此,必须对检材进行提取,才能进行分析鉴定。检材的提取就是将被鉴定的物质从物证样品中提取出来,并将杂质分离出去,并对待鉴定物质进行富集。最常用的提取方法是有机溶剂萃取法(也叫溶剂提取法)。
5.3.1.1 提取剂的选择
(1)对被分离的待鉴定物质应具有良好的溶解性。有机物通常不溶于水而易溶于各种有机溶剂,因而可用有机溶剂如苯、乙醚、氯仿等将其从所附着的客体上分离下来。无机物通常不溶于有机溶剂而易溶水,可用对无机物进行提取。
(2)萃取的溶剂不能与被萃取的待鉴定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并且不影响被萃取物质的鉴定反应。
(3)提取溶剂的挥发性要比欲分离的待鉴定物质的挥发性大一些,即提取溶剂的沸点要比欲分离的物质沸点低。这样,有利于在提取液中对欲分离的物质采用蒸发法浓缩富集。
5.3.1.2 提取过程
将样品浸入盛有溶剂的洁净器皿中,充分搅拌,反复浸提三次以上。合并浸提液,在室温或KD浓缩器中挥去溶剂。如果浸提液需要脱去水分和色素,则应先进行脱水和脱色,除去水分和色素,再挥发除去溶剂,浓缩后以备鉴定。
脱水脱色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一定每次检验都采用。如果水分或颜色不影响分析鉴定,可不脱水或脱色。脱水选用的干燥剂既要干燥能力大,又要使干燥剂不与被干燥的溶液起反应,也不使其组分发生变化。常见的干燥油脂的化学干燥剂主要有无水硫酸铜,无水硫酸镁,无水碳酸钙等。脱色常用200目,并且事先用乙醚洗涤处理过的活性炭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