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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及整改对策

作者:苗树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2日

  有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擅自施工、投产或营业,留下大量先天隐患。很多工程项目,特别是1994年前后经济过热时期边设计、边施工、边营业的“三边”工程,遗留下了大批火灾隐患,1999年吉林省立案的200项重大火灾隐患中绝大多数的均属此列。其中,有的建筑工程在建设初期就没有按照消防规定要求施工建设,导致内部布局混乱,使用性质错综复杂,发行难度极大。有的则是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偷工减料,甚至没有消防设施;现在的设施又因管理和维护不善而不能正常使用。仅以吉林省高层建筑为例,在现已投入使用的377幢高层建筑中,就有107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未通过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309个由地下工程改建的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也存在着类似的重大火灾隐患。上述隐患永存全省各地,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此外,许多商场、宾馆、酒店、桑拿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为追求豪华气派,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任意修改或取消防火设计要求,疏散通道或狭窄或堵塞或占用,人为地留下了大量隐患。

  消防法规体系不健全,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足。吉林省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与社会和经济发展还不相适应,有些方面甚至出现空白。例如原来国家和省的消防法规对拒不改火灾隐患的情形未规定处罚措施,《消防法》出台后,虽规定了可以处罚,但设置了前置的条件,未规定处罚额度,不便于操作,给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来了一定难度。其次,执法环境差。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干预严重。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为了眼前需要,以牺牲消防安全为代价业谋取经济效益,以各种名义、方式干预消防机构执法行为,给监督执法工作来极大压力和阻力。二是火灾事故责任追究难度大。在火灾责任调查处理时,一涉及到领导责任,一些政府或部门领导就下不了决心,以种种理由为责任者开脱责任,致使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及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处理。三是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对涉及到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和行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总是担心会遭致政府批评,怕承担影响经济发展的责任,心存顾虑。还有的公安消防执法人员责任心强不强,任心不强,满足于走形式,在跟踪检查和复查整改上力度不足。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对策

  提高各级领导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整改火灾隐患,重在强化领导者的责任意识。纵观近些年来的重、特大火灾案例,可以看出,火灾发生的原因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又以领导者的防火安全意识不强,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者居多。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上“犹抱琵琶半遮面“嘴上喊得响可就是舍不得花钱,最终成灾,被群众讥笑为”舍得花钱买棺材。“要从根本上消防火灾隐患,必须首先使各级领导充分到重大火灾凶器的潜在威胁,认识到一旦成灾将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心安定所带来的影响,牢固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忧患意识,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将火灾预防作为经济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上,要舍行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做到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检查落实。同时,还要逐级建立领导干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消防责任不落实、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教育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依法追究党史纪、行政、经济、刑事等责任,使之在思想上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

  科学论证和评定重大火灾隐患,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大量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进入社会生活,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使火灾隐患明显增多,也使火灾隐患呈现出现代化的特征,即成灾容易,燃烧、蔓延迅速,难以扑救。如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仍沿用过去老一套的经验式做法就会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难以对现代火灾进行有的效的预防、控制和扑救。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挑战,科学地论证、评定、监督、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能否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的一个重要方面。

  重大火灾隐患的论证是一项专业性、科学性较强的工作,必须避免仅局限于表象做判断、缺乏系统分析、不究实质的做法。考虑到受专业知识限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本部门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应采取聘请一些地方专家参与指导认证的做法,通过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全面、系统地分析,科学地认识火灾隐患,正确地评估、判定火患的危险等级,找出构成隐患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因素所在,并制定出合理、经济的预防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是终达到消灭火患的目的。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已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据《吉林省消防条例》第48条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布,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抓住一些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不怕通报,就怕见报”的心理,加强并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对那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隐患不彻底或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形成整改火灾隐患的强大舆论压力。

  严格建筑工程开发、规化、设计环节的源头管理。“先天不足,后天难补”,与其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用于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如把住源头,切实减少和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强化对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消防监督,加重对设计单位、施工和建设单位的建筑设计、施工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使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单位明确并认真履行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中所应承担的义务。要严格竣工验收,凡是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要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的消防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建筑设施局部使用性质变更的消防监督,及时查处建筑设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做好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从生产到储存到运输到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对新装置要从设计抓起,严格执行各项设计规范和标准。要对每个生产环节潜在的火灾危险性进行超前预测、评估和治理,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留下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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