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及职责,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
1. 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2. 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工作;研究拟定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3. 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殊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4. 煤矿安全监察一司
组织国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国有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国有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
5. 煤矿安全监察二司
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组织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事故。
6. 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 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8. 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9. 人事培训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工作,行使监察职权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四、 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草拟、审查消防行政法规,制定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消防科技研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导消防部队的业务建设和教育训练。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对消防工作,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对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进行防火防爆监督检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