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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机械企业涉及铸造生产,是否需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立应急值班制度?2026-01-12
咨询描述

我公司是机械生产企业,仅有一台电炉用于铝制零部件的铸造生产,请问是否需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执行值班?

咨询日期: 2026-01-12



答复内容

您好,留言收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金属冶炼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界定了金属冶炼单位的范围,如果您公司属于《通知》中明确的金属冶炼单位,应按照《条例》要求,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答复部门:应急管理部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答复日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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