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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这是否意味这省、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不必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省、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不需要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