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涉及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中,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做为专项预案编入事故综合预案一起备案是否合适?请给与指导。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同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上述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通过编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的形式纳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所在地方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