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但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到《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应当报告的标准;该企业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至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和住建局。后被实名举报,企业属地成都市高新区住建部门直接授权该涉嫌瞒报的事故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瞒报企业自行调查是否合规合法,能保证调查的公正公平真实吗?不应该是受理举报的部门组织调查吗?
企业是否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相关线索后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