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请问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于2022年11月29日成立的“山东天穹星特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7·1'事故调查组”是否将该事故在联网直报平台中上报?又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核销?
感谢您的留言。 经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核实了解,2022年11月29日,薛城区政府根据枣庄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形成《薛城区山东天穹星特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7·1”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经查实的瞒报事故,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24小时内,在‘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纳入事故统计。”该起举报事故经地方政府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无需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