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内河水上交通事故一般事故,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由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海事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3号)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