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的员工在安装物流指示牌过程中,从5米高的棚顶坠落,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于7月24日,广告公司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伤认定部门于8月24日反馈事故信息,我单位找到该广告公司时,未隐瞒事故发生情况。当为瞒报、迟报还是漏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请依据规章,结合实际调查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