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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咨询2022-02-28
咨询描述

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2015年5月29日修正中“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关于这条我想咨询一下,这里的从业人员是否包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如果不包含,那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是只能由具备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吗?

咨询日期: 2022-02-28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留言。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二十条规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答复部门:应急管理部 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答复日期: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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