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
基础管理 | 资质证照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消防验收报告 | 消防验收报告 |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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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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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 | (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 (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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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 | 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 | (一)必须明确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四)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六)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 (七)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八)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行解决。 (九)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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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职责 | 班组长职责 | (一)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二)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 (三)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四)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五)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六)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 |
员工职责 | 员工职责 |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二)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 (三)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四)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 (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七)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一)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二)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明确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 (四)明确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五)明确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六)明确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 (七)明确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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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一)为了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按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开展安全大检查。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 (四)安全检查组应由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是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 (五)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 (六)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 (七)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解决, (八)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并部署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 (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三同时”安全管理 | “三同时”安全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
值班制度 | 值班制度 | (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 (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 (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 (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 |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 (一)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 (二)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三)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四)库房管理实施门禁制度。 (五)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 |
安全操作规程 | 安全操作规程 | (一)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记录 |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 (一)明确安全生产例会频次 (二)明确安全生产例会要求 (三)明确会议记录要求 (四)明确安全生产例会的组织部门和组织人员。 |
安全教育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 培训时间 |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
培训内容 |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二、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三、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四、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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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机构和人员 | 机构和人员 |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 |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 |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
档案记录 | 档案记录 |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
检验报告 | 检验报告 |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
保养记录 | 保养记录 |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 | 应急救援预案 |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七)经费保障。 |
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应急救援组织 | 应急救援组织 |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
应急救援物资 | 应急救援物资 |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危害告知 | 危害告知 |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
警示标识 | 警示标识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生产布局 | 生产布局 |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
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 | (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 (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
现场管理 | 特种设备 | 锅炉 | 特种作业人员 |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运行情况 |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
水处理 | 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
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
其他 |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
压力容器 | 特种作业人员 |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运行状态 |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
压力管道 | 特种作业人员 |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运行情况 |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
电梯 | 特种作业人员 |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
维保情况 |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特种作业人员 |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
设备设施 | 专用机械 | 行业专用设备要求 | 企业制定标准: (一)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技术、工艺和安全操作方面的要求,自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技术资料、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接地装置、旋转部位防护、电气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内容 |
设备防护要求 | 传动部位防护要求: (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 1、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 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5、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 6、超出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 7、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 8、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 9、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二)防护罩、盖、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无明显锈蚀和变形 2、安装牢固 |
各种限位装置状况: (一)各类行程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运动机构的行程限位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二)凡限制运动件范围的,应装设限位开关,且固定牢靠有效 |
剪切机 | 一般要求 | (一)剪切机的机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准有锯齿状及锐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险部分;(二)剪切机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松措施; |
传动系统 | (一)对于外露的传动齿轮、皮带轮、飞轮、联轴节等传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或挡板;(二)当飞轮未进入正常运转时,不允许进行剪切工作;(三)飞轮应用红色箭头表示转动的方向。 |
刀具要求 | (一)剪切机的刀片在安装或更换时,必须正确、牢固、可靠、安全、省力; (二)上、下刀片间隙调整安装应具有调整准确、锁紧可靠的结构 |
其他 | (一)剪切机上应有润滑、操纵和安全等各种标牌和标志。对于无法加保护装置的危险部位,应有必要的危险标志 (二)为了防止剪切机的剪切料或碎片的迸濺飞出,必须在其危险区加设防护挡板。 |
包装机械 | 一般要求 | (一)包装机械的安全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各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二)包装机械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并写明机器或设备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参数,如:额定电流和电压、额定压力和热温度等。 (三)包装机械上可造成人身危害的危险部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相对运动的部件,如夹紧、剪切等运动部件之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以防操作人员被夹伤或剪伤。可造成危险的传运装置应尽可能置于机体内。外露的影响人身安全的旋转、移动或往复运动的零部件必须对其采取防护措施。运动部件上外露的定位件或突出部分必须平滑或施加防护。 (四)机械运转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五)包装机械需进行排废料、排烟时。应装有相应的装置,以避免对操作人员造成危害。 (六)包装机械上仅要求电机单向旋转时必须在电机上或在适当部位作出转向标记。 (七)人员进入工作区有较大危险时,应在工作区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当防护装置将包装机械的整个工作区域隔离时,则工作区内的危险部件可不另设护装置。工作区防护装置的设置应保证安全距离。 (八)需离地进行操作或设整的包装机械,应设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平台及通向平台的梯子及防护栏杆等相应装置。 (九)包装机械工作机构应具有联锁保护以便在故障发生时使机器或设备停止工作。 (十)包装机械上一般应装有安全开关,在任何紧急情况下,按下此开关即能停机,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十一)当机器或设备进入运动状态之前,需提醒一切人员及是离开危险区域的情况下,包装机械上应装设警装置。 (十二)包装机械上应有清晰醒目的操纵、润滑、安全或警告等各种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 (十三)包装机械的安全操作机构应位于操作人员易操作和控制的位置。 (十四)处于易燃爆环境下工作的包装机械,其机械与电器装置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 |
安全防护 | (一)包装机械上安全防护装置应保证在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人身的安全。 (二)对操作人员具有危险的外露运动部件,应设有防护罩。(三)供观察危险部位运动情况的防护罩应由安全透明材料或其它网状材料制作。 (四)打开防护装置有可能造成危险时,该装置应与包装机械传动机构联锁。 (五)对于采用光电控制的隔离防护装置时,当人员靠近危险工作区时,应做到及时停机。 (六)包装机械在工作期间,有可能因被包装物品(如充填可燃体)产生燃烧、爆炸或因其装置产生辐射,危险时,其防护装置应采用能防止引起燃烧爆炸和辐射,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的结构和材料。 (七)安全防护装置的固定均应可靠,不会自行打开,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腐蚀性。 |
操作与维护 | (一)包装机械仅允许受过技术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与维护。 (二)包装机械应具有能够正确指导人员进行操作的使用说明书。 (三)包装机械就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机器或设备的功能和所有零部件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 (四)包装机械应尽可能在不需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即能进行调整、润滑和日常保养。 (五)包装机械上难以实现手工润滑或工作期间需在危险区内润滑的部件,应能实现自动润滑。 (六)在包装机械工作期间,一般不得对运动部件进行清洗或清理。若必须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时,则必须采取消除事故的防范措施。如使用合适的辅助工具。 (七)需在运动状态下对包装机械进行调整、维护和排除故障时,则仅允许通过手动或借助于点动按钮开关使包装机械进行运动。 (八)如果在调整和维护时,机器或设备的按钮开关位于操作人员所在操作位置之外,或者几名人员同时工作,则应由专人在可进行工作监视以及能使机器或设备迅速停机的工作位置进行操作。只要工作在进行,则该人员不允许离开其位置。 (九)在包装机械工作时,在有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眼和脸部受伤的情况下,应对眼和脸部采取防护措施。 |
生产线安全 | 人身安全 | (一)对于从事自动化生产线的维修、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二)正确使用安全装置,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装置的结构,降低或消除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 (三)在有可能进入自动化生产线危险区域的地方,应设置安全装置(光电、光删、安全地毯等)并与自动化生产线动作实现联锁。 |
操作要求 | (一)工作中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二)严格遵守本岗位工艺纪律及操作程序 (三)所使用的工具,要符合其使用规定,并放在指定位置 (四)工作中注意安全警告标志提示,严禁穿行、跨越生产线 (五)当所用设备及安全装置发生故障时,要找专业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六)进入危险区域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装置(拔下安全销等),并设专人监护,保证安全 (七)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要及时果断地按下急停按钮,并保护好现场 |
其他机械 | 车铣刨磨镗 | 劳动防护用品要求: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钻床等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等 |
保险机构: (1)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 (2)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 |
制动机构: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具,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成事故。 |
自动停车机构: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阻碍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 |
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 |
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 (二)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 (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 (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 (五)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 (七)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起动。 (八)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 (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标志一般应符合GB/T3167的规定。 (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 (十二)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十四)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五)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
冲、剪、压、钻机械 | 离合器要求: (一)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 (二)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 (三)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有连冲 (四)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25毫米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块制动 |
制动器要求: (一)制动器与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动器先松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 (二)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协调 (三)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灵敏有效 |
紧停装置要求: (一)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应安装急停按钮,位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的地方 (二)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2500毫米时,两侧应安装紧停装置 (三)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 |
距作业平台2米以上旋转部位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栏 |
脚踏开关要求: (一)外露在工作台面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应在开关上部和两侧装设防护罩 (二)剪板机脚踏杠在整个长度上应装设防护罩 (三)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钢板制作 (四)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边,便于开关检修 |
冲、剪、压、钻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机、变压器、穿线金属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 |
安全防护附件要求: (一)必须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在滑块下落时,操作者任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险区 (二)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距离必须大于25厘米 |
砂轮机 | 位置和朝向要求:(一)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二)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 |
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
挡屑板应有足够强度 |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
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 |
托架安装牢固可靠 |
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要求 |
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 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 |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
电焊机 |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
焊机外壳防漏电保护要求: (一)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二)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三)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
绝缘电阻要求: (一)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 (二)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
焊机一次线使用要求: (一)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 (二)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三)电焊机应接在专用开关上使用,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一个开关 (四)在高处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
焊机二次线使用要求: (一)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 (二)二次线接头不超过3个 (三)二次线截面选用正确,避免长期过载使用造成绝缘老化 (四)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
焊机使用场所要求: (一)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二)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雨、雪、雾天,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三)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四)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防护服、面罩(护镜)、电焊手套 |
炊事机械 | 旋转部位防护要求: (一)炊事机械的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的应加设防护栏 (二)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符合要求 |
电气部分要求: (一)炊事机械的金属外壳、电动机外壳的PE线均应可靠 (二)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三)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四)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 |
控制开关要求: (一)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得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二)有尘、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有防护装置,且不防碍操作 |
搅拌、合面机要求: (一)应加盖密封,容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料制作 (二)必须安装机盖联锁安全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刻断电 |
绞肉、绞菜机要求: (一)加料口护手装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加,否则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 (二)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加料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清洗 (三)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 |
压面机要求: (一)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二)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伸入 (三)备有专用刮面板,不得用手推、刮面粉 |
消防安全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
消防设施与器材 | 消防设施与器材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用电安全 | 配电室 | 绝缘胶垫铺设 |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
应急照明灯具 |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
门窗的要求 |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
安全用具管理 |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三)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五)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六)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
使用安全标志 |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
持证上岗 |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门禁管理 |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
配电箱、柜 | 金属框架接地 |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
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 |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
电气线路敷设 | 一般环境下布线 |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
固定用电设备 | 保护接地 |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六)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
插座 |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
使用要求 |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
临时用电 | 使用期限 |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
漏电保护装置 |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线路敷设 |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
潮湿作业场所用电 | 漏电安全要求 | 设备末端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 (一)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用二类或三类工具(二)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三)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四)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五)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规定的数值(六)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七)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 |
劳动防护用品 | 潮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绝缘鞋 |
安全电压使用 | 安全电压等级 | 我国规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 |
现场使用 |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 (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 (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 (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六)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
现场管理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
危险化学品存放 | 危险化学品存放 | (一)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分类,分区、分库存放 (二)爆炸物品、自身能形成爆炸的危险品、腐蚀性物品应单独存放 (三)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不能同库存放 (四)灭火方式不同的物质不得同库存放 (五)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中存放 |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 |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 |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
作业场所 | 作业场所 | 作业现场不得储存、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废料及时从现场清理 |
物品堆放整齐、稳固,高度不超过2米,易挥发可燃物品桶盖随时拧紧盖严 |
易燃易爆用品现场存量最好为1个班的用量 |
通道保持畅通,出、入口处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有限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
作业区域应采取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通风良好 |
不得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在现场积存 |
封闭式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必须安装自动报警或抑爆系统 |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区域内所有金属部件、构件都应可靠接地 |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不得从事动火作业,严禁人员吸烟 |
专人管理,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
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 | 设置安全标志 |
防静电装置 | 防静电装置 |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
| 使用时安全要求 | 使用时安全要求 | (一)危险化学使用实行领取制度 (二)在进行工作之前,所有人员要根据工作对象的性质配戴好防护用具(如手套、防毒面具、口罩、水鞋等)才能进行调配 (三)调配车间要有通风、换气装置,防止危化品深度积聚 |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
| 生产工艺 | 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
| 生产设备 | 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 |
| 生产布局 |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 作业环境 |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通风净化 | 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如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喷漆作业;焊接作业;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等 |
| 危害源隔离 | 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 |
| 公告栏 |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警示标识 | 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
| 作业卫生 | 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 作业审批 | 作业审批 |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危害告知 | 危害告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
先检测,后作业 | 先检测,后作业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
危害评估 | 危害评估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
现场监督管理 | 现场监督管理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
通风 | 通风 |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
防护设备 | 防护设备 |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呼吸防护用品 | 呼吸防护用品 |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
应急救援装备 | 应急救援装备 | 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
临时作业 | 临时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
场所环境 | 厂内环境 | 厂区规划 | (一)厂区内实行定置管理:厂区有定置图,对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交通道路等应注明 |
(二)厂区内按照定置管理的要求实现定置摆放,厂区内无杂物、无图物不符等状况 |
(三)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存放,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
(四)危险固体废料应有专门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符合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
(五)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
厂区道路 | (一)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米,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米,且为环形 |
(二)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 |
(三)厂区主干道在平原地区应小于6度,山区应小于8度 |
(四)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5公里;人员稠密地段、下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限速每小时15公里,并设置限速标志 |
(五)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立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 |
(六)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流线,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分流线清晰,宽度大于10厘米 |
主干道占道率 | (一)利用主干道堆放物品或作为停车位置,应有划线标志,通行部分宽度必须不小于5米 |
(二)不得在转弯处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或停置车辆 |
(三)道路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
(四)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应小于道路长度的5% |
(五)不得将厂区主干道横向全部堵死 |
照明要求 | (一)照明灯布置合理,无照明盲区 |
(二)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
消防设施 | (一)室外消防栓应合理配置,低压消防栓布置间距不超过120米,应沿道路两侧和路口设置,消防栓距路面边不超过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米 |
(二)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
(三)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符合规定 |
(四)所有消防器材应完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
周围高压线 | (一)搬运、安装、其他一些作业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二)厂房的装修、维修、做防水等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三)高压线下严禁码放材料和有建筑物。 |
车间作业 | 通道宽度要求 | (一)车间通道根据生产要求,宽度标准如下: |
通道只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 |
通过电瓶车、叉车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
通行汽车的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 |
如有铁路线,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5米 |
(二)通道线应明显清晰,宽度不小于10厘米 |
路面状况 | (一)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 |
(二)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
通道占道率 | (一)任何堆放在通道标记线内和压住安全通道标记线的物件,都判定为占道 |
(二)车间占道率应低于5% |
(三)不得有物件将通道横向全部堵死 |
悬挂物防护 | (一)车行道上方的悬挂物高度不小于4米,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不小于2.5米 |
(二)悬挂应牢固可靠 |
仓库作业 | 通道要求 | (一)仓库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
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5米 |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 |
(二)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
(三)占道率应小于5% |
库房采光要求 | (一)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
(二)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
电气部分 | (一)库房内不得存在临时线 |
(二)库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 |
(三)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
(四)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安装防爆型电气装置,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碘钨灯或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消防设施 | (一)防火制度、消防设施标志、防火标志齐全 |
(二)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
(三)防火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
报警装置 | 以下仓库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
1、甲、乙、丙类物品储备库; |
2、专业性仓库 |
3、大型物资仓库 |
4、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仓库 |
物品包装要求 | (一)物品包装应牢固,不得有严重破损、残缺、变形、物品变质、分解等现象 |
(二)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应严密,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违”行为 | “三违”行为 |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