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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6日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进行事故抢救等责任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并组织抢救,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至关重要。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报告,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要“立即报告”,即第一时间毫不迟延地报告,这是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组织抢救义务、报告义务和其他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因此,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单位负责人最有条件就地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又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事故的特点,其迅速组织抢救意义重大。同时,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时限、程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比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单位负责人应当将这些内容全面、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抢救工作。此外,单位负责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为将来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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