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查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市政府委托其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报告后,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同时,及时组织负有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社会影响恶劣或情况特殊需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另行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由市政府指定的组长单位签发《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三)事故调查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要求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5.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证书;
6.事故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相关上岗证、劳动合同);
7.事故概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六)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制作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文书”。
六、调查组职责权力
(一)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经成立,其成员原则上不得变动。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任何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将其追捕归案。
(五)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由市安全监管局或组长单位负责封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