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文件及设计修改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
(七)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八)建设项目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及人员安全培训资料;
(九)建设单位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建设项目建立或者纳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资料;
(十一)国家、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1.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主要内容
附件1
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相关合法证明;
2.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设计委托书;
6.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概述
1.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简介;
2.项目规模、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生产辅助设施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