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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0日

北京市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第八条  矿井按规定安装监控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第九条  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或区域必须备齐探放水设备。

  井下安装通讯、压风、防尘管路必须符合关于“三条线”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煤矿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坡提升要具备“一坡三挡”。

  第十二条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并保证矿用产品完好。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配备下井总人数1.1倍数量的自救器,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以下11种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为1:500)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煤层倾角大于45°时,应绘制立面图。煤矿企业每半个月要对掘进、回采巷道进行一次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要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煤矿企业复工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经过72学时的岗前培训,在老工人的带领下从事井下作业。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露天)复产安全验收标准

  第一条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并均在有效期内。

  第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并均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企业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

  第四条  企业复产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矿的工人要经过40学时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企业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六条  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未超过3年。

  第七条  生产系统有完善的图纸,主要包括:地质地形图、矿山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图、采场终了平面图等。

  第八条  相邻露天矿山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进行开采,并有相应安全措施和安全协议。

  第九条  露天矿山必须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阶段边坡角度不大于75度,最终边坡角最大不超过60度。

  第十条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露天矿山原则上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不具备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小型露天矿山,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现场勘察鉴定后,由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浅孔爆破技术。

  第十一条  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无活石、浮石、危石及伞檐存在,无掏采或“一面墙”开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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