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矿井按规定安装监控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第九条 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或区域必须备齐探放水设备。
井下安装通讯、压风、防尘管路必须符合关于“三条线”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煤矿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坡提升要具备“一坡三挡”。
第十二条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并保证矿用产品完好。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配备下井总人数1.1倍数量的自救器,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以下11种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为1:500)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煤层倾角大于45°时,应绘制立面图。煤矿企业每半个月要对掘进、回采巷道进行一次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要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煤矿企业复工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经过72学时的岗前培训,在老工人的带领下从事井下作业。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露天)复产安全验收标准
第一条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并均在有效期内。
第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并均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企业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
第四条 企业复产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矿的工人要经过40学时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企业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六条 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未超过3年。
第七条 生产系统有完善的图纸,主要包括:地质地形图、矿山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图、采场终了平面图等。
第八条 相邻露天矿山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进行开采,并有相应安全措施和安全协议。
第九条 露天矿山必须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阶段边坡角度不大于75度,最终边坡角最大不超过60度。
第十条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露天矿山原则上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不具备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小型露天矿山,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现场勘察鉴定后,由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浅孔爆破技术。
第十一条 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无活石、浮石、危石及伞檐存在,无掏采或“一面墙”开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