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电力、工业企业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实施年度煤炭生产计划,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监督煤矿企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工业企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二)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装卸、押运管理人员资质和资格的认定、监督检查以及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干线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桥梁的整治和改造;
(五)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筑、装饰装修、拆迁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监督建筑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对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六)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监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