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
作者:位鑫 樊晶光 王宇航 金龙哲
来源:中国安全科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3 强制配备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自1986年订立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对于安全主任强制配备方面要求的变化,主要有:
订立之初,规例规定了建造行业承建商在雇用200人以上时须聘用“注册安全主任”,这是香港政府首次强制性要求某些危险行业雇用专职的安全主任。
1995年规例作出修订,200人的基数改为100人,并且将强制性聘用全职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扩至船厂。
2002年,立法会通过了《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修订)规例》,明确注册安全主任负有管理职能,使他们可在工业经营内更有效协助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赋予劳工处处长酌情权,可规定工业经营须聘用全职的注册安全主任。
2004年1月,该规例又规定货柜处理作业工场须聘用注册安全主任。这种强制配备规定的变化具体如表1所示。

几十年来,劳工处多次修改该规例,投放更多资源,安全主任已经成为实现增强雇员安全意识、形成良好安全文化的目标的核心人物。
香港现行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对于安全主任的强制配备情况,可以总结为:无论该雇主经营一个或多个建筑地盘或船厂或货柜处理作业工场,只要受雇于该建筑地盘或船厂或货柜处理作业工场的工人总数达到或多于100人,就必须雇用一名安全主任。中小企业(员工不足100名、20名以上)必须雇用安全督导员。1990年建筑市场约定,投标企业50人以上的要雇用一名注册安全主任。《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中对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强制配备的要求如表2所示。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还规定:雇主未按规定雇用安全主任,或者雇用未注册、吊消注册的人士担任安全主任,或让安全主任从事其职责以外的工作,则将被处以5万港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