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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10日

  4.7救护和医疗
  4.7.1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配合,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需要时,由省卫生厅根据武铁应急指挥部和市(州)、县(市)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治。
  4.7.2行车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及其卫生部门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7.3事发地铁路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8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武铁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4.9.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武汉铁路局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县(市)政府应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集中医疗隔离场所,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3)应急状态下需要疏散、转移群众的,经报请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县(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9.2凡旅客列车发生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9.3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部门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部门应立即通知事发地政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9.4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现场治安管理,地方公安负责事故区域外的治安管理。必要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武警部队配合。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和武铁应急指挥部协调市(州)、县(市)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1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I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武汉铁路局或武汉铁路局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4.12信息发布
  I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发布,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发布。Ⅱ级应急响应铁路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铁道部或铁道部、省政府授权武汉铁路局发布。III级及以下应急响应铁路行车事故信息发布,由武汉铁路局发布。
  4.13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报请批准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后期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省政府和武汉铁路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当地政府和铁路运输单位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需要时,铁路部门和县(市)政府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武铁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应急办,同时报送铁道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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