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上报的《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5·1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乌安监〔2016〕7号)已收悉。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经县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一期“5·16”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调查组作出的《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5·1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决定。
(一)经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查证和对事故的过程认真分析, 2016年 5月 16日 下午17时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地普工敏他黑、祁黑娃、敏五四,因现场卸料平台钢丝绳与建筑连接的预埋件防脱落装置设置不合格;卸料平台悬挑钢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性钢梁且与建筑结构锚固,但现场使用的是槽钢且未与建筑物锚固,祁黑娃、敏五四、敏他黑在高空作业是未系安全带,违法操作规程,在卸砖过程中,卸料平台预装挂件钢筋变形,平台固定钢丝滑落发生平台倾斜,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因敏他黑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要求企业内部严肃处理祁黑娃、敏五四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欧阳果,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经理,是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欧阳果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四)阳丹尖措,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安全员,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本项目部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阳丹尖措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边建疆,海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代表,对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施工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边建疆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责成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向乌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八)以上罚款由乌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缴国库。
三、乌兰县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督促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事故防范和整改工作。
(一)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要认真总结和汲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教育防范对策,确保安全。
(二)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乌兰县佳禾花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牵头,制定行动方案,聘请有关专家作指导,全面、细致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加强对施工方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项目部人员开展专项学习,认真研读、深刻领会新《安全生产法》,提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和认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杜绝“三违”,加大项目部内部日常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和意识。
(四)要按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要求配齐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每班要有安全员在现场值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工人的违章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
(五)加大对“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
(六)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