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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京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柳南高速公路 十一标段将帽山隧道“12·8”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0日

2019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鄀太村的新柳南高速公路十一标段将帽山隧道发生一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城区公安分局、城区交运局、人社局、总工会、太平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广西京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柳南高速公路十一标段将帽山隧道“12·8”死亡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城区监察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广西京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晋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075229010C,法定代表人:陈钢,相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3036号,营业期限:2013年08月09日至2033年08月08日。经营范围:铁路、公路、隧道、地铁、路基、桥梁、水利水电、土石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安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隧道工程、路桥工程劳务施工;混凝土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模板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焊接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隧道作业分包(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批发零售:工程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钢材水暖器材、建筑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6月15日京晋公司取得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5039586,有效期至2022年02月07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二、工程概况及涉及人员情况

(一)工程概况

京晋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与广西长长路桥公司签订《隧道工程4工段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工程项目: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11合同段;工程地点:中望隧道(出口段)与将帽山隧道(进口段);提供劳务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道路与驻地建设、场地清理、隧道工程土石方开挖、洞渣弃置、初喷支护、洞身衬砌支护、防排水体系、路基土石方开挖、骨架护坡、挡土墙、涵洞及通道、砼站建设,砼拌合及运输及其缺陷修复等与隧道施工有关的所有隐含工作。隧道为左右双隧道设计,每边隧道长1125米,宽度14米,高度11米,隧道总长为2250米。工程总投资1.5亿元,工期为30个月,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经查,2019年12月8日上午7:00时左右,电工杨某卫按惯例向隧道供电时发现配电箱容电器故障无法向隧道送风及照明,因工地备用配件已用完导致无法维修,即向工地负责人林某强汇报,林某强即安排采购员高某杰前往武鸣县城采购相关配件7:30时左右,林某强召集安全员林某同、电工杨某卫、车队长张某超、仰拱混凝土浇筑班班长唐某强四人召开班前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会议,8:00时左右结束后各自回宿舍等候施工通知9:20时左右采购配件回到工地后经电工维修,9:30左右恢复供电。经查阅有关资料,该项目部规定非施工期间严禁任何人进入施工区域,隧道口设置有相关安全警示标识。施工期间施工人员进出隧道均要求登记且佩戴安全帽及反光衣等防护用品,每天上午7点左右由电工检查电气设备正常后送电,下午6点半至7点下班后又由电工断电,下午下班后隧道口设置有路障禁止通行。查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显示,唐某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上述禁止规定及隧道未送风照明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隧道的要求,记录显示其理解相关培训内容。经调查询问唐某强同宿舍的舍友张某明及电工杨某卫,两人反映12月7日下午下班后唐某强因找不到宿舍钥匙,曾于当晚八九点左右找电工杨某卫要求开隧道照明进入隧道内当天工作的区域寻找,杨某卫明确告知其隧道已断电,明确无照明及送风的情况下,不能进入隧道。

涉及人员情况

唐某强,广西合浦县乌家镇丹田村委移民村X栋XX号,2019年11月4日到京晋公司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鄀太村的新柳南高速公路十一标段将帽山隧道施工工地工作,为隧道仰拱混凝土浇筑班班长。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12月8日上午9:30左右隧道恢复供电后,车队长张某超走入隧道检查施工路线安全情况,行进百来米之后,发现地面有一部发光的手机(电筒功能),随后看见有个人仰躺在隧道内地拱栈桥下的地面上(已布好钢筋),其用手机凑近查看认出是隧道仰拱混凝土浇筑班班长唐某强,当时唐某强未佩戴安全帽,后脑出血,发出痛苦的呻吟声,问他什么回事,其已不能说话,张某超立即快速往隧道外跑,向在隧道口外附近的工地负责人林某强汇报相关情况,林某强立即组织安全员林某同、电工杨某卫赶往事发地点,同时安排张某超立刻开工地的皮卡车备好棉被一起往事发现场开展营救。四个人合力将唐某强抬上皮卡车后,张某超开车和林某同一起将唐某强送往武鸣救治,一路上林某同不停地联系120急救中心,行驶到双桥镇杨李村附近与赶过来的120急救车相遇,双方停靠路边,在皮卡车上医务人员施救约30分钟后,宣布唐某强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极重型颅脑损伤。

(二)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鄀太村广西京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柳南高速公路十一标4工段将帽山右隧道口往内140米处的地拱栈桥地面上,栈桥长度18米,宽度1.2米,高度0.8米,桥头有一个成15度角坡长为1.6米的斜坡,左右两条栈桥相距1米。事发地点在自桥头往内约6.8米处的栈桥下地面。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唐某强,男,广西合浦县乌家镇丹田村委移民村10栋12号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京晋公司新柳南高速公路十一标4工段将帽山隧道项目仰拱混凝土浇筑班班长唐某强于非施工时间进入隧道导致受伤后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唐某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关于“非施工期间严禁任何人进入施工区域”的规定进入隧道且未佩戴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经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类别

这是一起其他伤害事故。

(三)事故性质

1.事发时隧道因配电箱故障无法送风及照明,项目部未安排隧道施工作业,事发时间为等待配件维修时段发生;

2.事发前无人看见唐某强何时进入隧道,事发时无现场目击者,事发经过不详。

因此本起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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