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9:40分左右,田家庵区洞山街道翰林锦城小区地下负一层车库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利民任组长,区住保局局长余福明、田家庵公安分局洞山派出所所长程京徽、洞山街道办事处主任祖国娟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洞山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翰林锦城小区位于洞山东路,2015年初项目由于资金断裂,导致全部停工,无法按期交房,成为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5月,部分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的购房者强行入住小区,并把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安排的前期物业罢免。由于该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尚未完成,同年5月8日洞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指示,组织工作组,对入住业主进行安抚,对部分设施进行完善和维修,由区环卫部门对小区进行日常保洁。2016年年底,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指派泽旭物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泽旭物业服务期间,由于管理能力较差,居民意见较大,2020年初疫情期间自行退出,导致小区长期无人管理。为能让小区恢复正常管理,洞山街道小街社区积极动员小区业主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但居民积极性不高,未能成立。为彻底解决此问题,2020年12月初,洞山街道在请示区住保局(区房产管理中心)后,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经遴选确定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姚多柱;翰林锦城项目实际控制人:王兵忠)暂时为翰林锦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7月1日。2021年6月因修建小区西侧围墙及地下车库排水工程,邹修成(系个人,无施工资质)经熟人介绍,承包了该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7月27日,邹修成等人开始进行地下车库排水工程(事发工程)施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为姚多柱,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人民南路百花园小区,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停车场服务,绿化、水电工程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道理清扫,后勤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公司。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邹修成:男,汉族,43岁,家庭住址: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费郢西*组,翰林锦城施工项目施工队负责人。
2.芮长龙:男,汉族,61岁,家庭住址:淮南市谢家集区夏郢孜谢二新村饲养厂**号,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翰林锦城项目经理。
3.王兵忠:男,汉族,45岁,家庭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刘庄**号,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翰林锦城项目实际控制人。
4.姚多柱:男,汉族,60岁,家庭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上湖社区**,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1年8月1日和16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实地模拟。
1.现场勘查情况
2021年8月1日,事故调查组首次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事故地点为洞山街道翰林锦城小区地下负一层车库,车库整体呈矩形,由于事故发生前受烟花台风影响,大量降雨造成该地下车库北墙多处有连续不断的地下水渗流到地面(见附图1),地面泥水较多,地面湿滑,且施工点地面积水约1-2cm深。为了将积水及时排入积水井,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翰林锦城项目部通过熟人介绍找到邹修成对车库排水系统进行改造。施工的主要内容为在指定的位置地面切割开槽(宽约10cm,深约5-8cm),使用的工具为柴油切割机和电镐(Ⅱ类电动工具,额定电压220V,见附图2-1和附图2-2)。
该地下停车场西南墙上有十号泵电气控制柜,型号为DFK,生产厂家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额定电压380V,三相四线制进线,额定功率3KW,现场施工用电从该电气控制柜进线B相和N相取用220V电源(见附图3-1和附图3-2),控制柜引出的一级插排前端未设置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二级插排由一级排插引出,长度约20米,引入两个施工点附近。施工时,杨会林和邹强二级排插各引一个三级插排供自己使用。经检查施工使用的三级插排均未设置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邹强拖动电镐电源线到施工点过程中,带动本人使用的三级排插在地面拖行,因地面有积水,致使水从插排接线处和外壳底板进入,从而造成漏电,由于无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且邹强本人穿着被积水浸湿的普通球鞋,造成邹强本人触电倒地。
2021年8月16日15:00部分事故调查组成员及专家小组成员,来到事故现场,对触电瞬间进行模拟实验(见附图4-1和附图4-2),对现场线路布置进行了实景模拟,随后对两个三级插排进行了拆解检查,检查发现邹强使用的三级插排内有残余水迹(见附图5)。
经现场勘察,地下车库设计图与现场施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施工电源属于临时用电。
附图1 事故现场地面有积水,地下车库北墙仍然有水不停渗流
附图3-2 从十号泵电气控制柜取电的接电方式
附图4-2 现场模拟布线(三级排插)
地下车库施工临时接电,二级插排由一级排插引出,长度约20米,引入两个施工点附近。施工时,杨会林(现场作业人员)和邹强二级排插各引一个三级插排供自己使用。经检查施工使用的三级插排均未设置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邹强拖动电镐电源线到施工点过程中,带动本人使用的三级排插在地面拖行,因地面有积水,致使水从插排接线处和外壳底板进入,从而造成漏电,由于无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且邹强本人穿着被积水浸湿的普通球鞋,造成邹强本人触电倒地。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邹强,男,34岁,大通区孔店乡人。
2.按 照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GB6721—1986)计算(事故罚款不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三)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置情况
1.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会林立即把邹强使用的三级插座从二级插座拔出,邹来修(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向邹修成报告了事故情况,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邹来修和杨会林抬着邹强向东边车库出口走。小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芮长龙于9点48分接到邹银修(介绍人)电话通知后立刻赶到现场,并在地下车库东南入口半坡处给死者做心肺复苏(见附图6),半分钟左右死者开始有自主心跳和呼吸,芮长龙一直给邹强做心肺复苏直到120救护车赶到现场。邹强随即被送往东方医院集团总院进行抢救,至7月31日 22:42分,邹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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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后处置情况
7月31日,洞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翰林锦城项目实际控制人王兵忠的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到事故发生现场查看核实有关情况,并指导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洞山派出所也在接到有关报告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洞山街道做好善后处置工作。8月1日起,洞山街道、洞山派出所共同组织死者家属和邹修成、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8月11日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初步意见,并签署了相关协议书,死者遗体被运送至殡仪馆火化。
3.事故救援情况评估结论
(1)洞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事故情况,能够积极主动做好事故善后协调处置工作,处置程序正确,处置成果有效。
(2)区应急管理局,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及时核查事故发生情况,主动安抚死者家属情绪,指导洞山街道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保障善后工作有序稳妥进行,处置程序正确,处置方法得当。
(3)洞山派出所,能够配合洞山街道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安抚死者家属情绪,防止过激事件发生,处置程序正确,处置及时妥当,保障了事故应急善后工作正常进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邹强在未断开电镐连接在三级排插上插头的情况下,为移动到新的施工位置,拖动电镐电源线,带动三级排插在有积水的地面拖行,致使水从插排接线处和外壳底板进入,从而造成漏电,由于无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且邹强本人穿着被积水浸湿的普通球鞋,造成邹强本人触电。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翰林锦城小区负一层地下停车场西南墙上十号泵电气控制柜引出的一级排插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中第6.4.4条[];
(2)邹修成非法承揽该建筑施工项目;在施工作业前未安排具备低压电工资格[]的人员对施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未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插排供施工人员使用;未对施工人员在潮湿的、存在电击风险的环境中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制定专门的防触电措施。
(3)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未安排专门人员在现场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工作;未发现地下车库十号泵电气控制柜违规接电的隐患。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邹修成: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非法承揽建筑施工项目;在施工作业前未安排具备低压电工资格的人员对施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未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插排供施工人员使用;未对施工人员在潮湿的、存在电击风险的环境中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制定专门的防触电措施;事故发生时,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芮长龙:在明知邹修成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默许将施工工程发包给该人;未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地下车库十号泵电气控制柜违规接电的隐患并督促整改。
3.王兵忠:将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姚多柱:将翰林锦城物业管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兵忠;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将翰林锦城物业管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将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未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未切实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未聘任具备低压电工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电工作业;超合同期限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邹强,在未断开电镐连接在三级排插上插头的情况下,为移动到新的施工位置,拖动电镐电源线,带动三级排插在有积水的地面拖行,致使水从插排接线处和外壳底板进入,从而造成漏电,由于无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且邹强本人穿着被积水浸湿的普通球鞋,造成其本人触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邹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邹修成,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芮长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规定,建议由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王兵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规定,建议由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姚多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规定[],建议由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条[]规定,建议由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邹修成,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建筑施工项目;不得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应安排具备相应电工资质的人员对施工线路进行安装,对施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要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使用;要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要在规定时限(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将物业管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强化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聘用有相应电工资质的人员从事电工作业;要及时按照程序续签或终止翰林锦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三)洞山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网格化管理措施;要加强对辖区类似小型施工工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加强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系,发现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要及时与淮南市舜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程序续签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四)田家庵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持证上岗行为。
作者: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