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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

  来源:合川区应急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4月10日

2018年6月15日14时许,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川工业园区渭沱组团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委托,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并邀请区监委参加组成 “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现已终结,并合川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向社会公示: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 人的不安全行为。工人游某某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查,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导致自己高处坠落致死。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对高处临边未按规定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第4.1.1条“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式工具式样板封闭”的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四川力冠建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未对游某某、毛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直接安排上岗作业。

(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四川力冠建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现场作业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四川力冠建司对高处临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公司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水解池浇筑墙没有按规定搭设安全立网、平网和钢管架等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情况

给予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处人民币2.16万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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