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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赛诺加油站“6•23”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武宣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8日

柳州市赛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宣县赛诺加油站(以下简称“武宣县赛诺加油站”),因升级改造于2018年6月20日进行重新装修施工,6月23日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3名施工作业人员从办公楼西侧约3米高的遮雨台上滑落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重伤、2人轻微伤的安全事故。

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向县府办、市安监局作了汇报。县安委办于6月26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6月27日经县人民政府批示,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6·23”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进行立案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武宣县赛诺加油站概况

武宣县赛诺加油站位于武宣镇黔江农场一分场,在东绕城线与城东路交汇处,是一家由股东入股经营民营企业,从事汽油、柴油零售,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福建仙游县人,现居住北海合浦县),合伙人吴某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员是黄某和张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

武宣县赛诺加油站因升级改造于2018年6月20日进行重新装修施工。在装修工程的备案中,加油站的档雨棚钢结构网架及装修工程、加油机更换以及加油机线路改造等主体工程,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建。附属工程(不在备案项目内)为办公楼东西两侧遮雨台的拆除,由王永某(武宣镇大禄村人)牵头组成的4人(王永某、王全某、王正某、王文某)施工队负责。这4名施工人员是由吴某通过安全员黄某聘请的。事发前一天,黄某联系施工工头王永某,王永某就到加油站与吴某进行了对接,明确了具体施工的内容并商定拆除工程价为3000元。

事发当天上午约8点钟,王永某一行4人约定时间先后到达加油站。王永某先是与王全某、王正某、王文某等人一起在配电房(西侧遮雨台)搭好脚手架,之后王全某、王正某、王文某等3人先后攀上遮雨台开始实施拆除作业,王永某在拉好施工用电后也一同上到了遮雨台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他们使用的工具主要是2把冲击钻,并由4人轮流使用。他们4人首先是拆遮雨台上的水泥块,然后拆两头的吊手;上午10点多钟,因在作业中感觉没有铁锤不方便施工,王永某就从施工的遮雨台上下来到县城买铁锤,其余三个人继续在上面施工。

上午10点40分左右,王全某、王正某、王文某在用冲击钻对遮雨台进行施工过程中,由于遮雨台与主房墙体一边的吊手已被打断,加上3个人的重量较重造成拉力不足,遮雨台发生倾斜,导致发生王全某、王正某、王文某从遮雨台上滑落地上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时,王永某刚从县城买铁锤回到加油站入口处,他当时快步赶到事发地点,发现王全某躺在地上,其他两人坐在地上。王永某即扶着躺在地上受伤较重的王全某坐在地上,并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约11点钟,120救护车赶到了事发地点,经医护人员对王全某等人简单处理后,即将他们3人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武宣县赛诺加油站的黄某、吴某、吴某某等人对事故的发生很关注,并对伤者进行了积极的救助。期间,加油站负责人主动与伤者家属做好沟通,从外地聘请专家到县人民医院开展会诊,并于7月5日将重伤的王全某送到柳州工人医院进行治疗。截至7月25日,加油站共为受伤人员的入院治疗垫付医疗费合计13万多元。从事故发生至事故调查结束,受伤人员家属的情绪较平稳,没有因为发生事故而造成其他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王全某重伤、王正某和王文某两人轻微伤。截至8月14日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共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的性质

经过调查,综合分析认为: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王永某等施工人员安全施工意识淡薄,对施工环境安全判断不足,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的。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加油站在施工前没有对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2.作为企业存在安全管理环节薄弱,对聘请的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的性质:综合上述事故原因,武宣县赛诺加油站“6·23”事故的发生,是一起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施工过程违规操作,以及企业疏于监管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五、调查中发现存在问题

武宣县赛诺加油站在聘请王永某等人进行施工时没有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王永某等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造成的,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2.武宣县赛诺加油站在聘请王永某等人进行施工时,没有对王永某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应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鉴于王永某等施工人员均为农民工,且造成了自身伤害,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不再对王永某等人追究责任。

2.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武宣县赛诺加油站处罚。

七、事故教训及应采取的措施

这是一起因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粗心大意、违规作业,以及企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教训是深刻的。针对该事故的发生,要求各企业要引以为戒,在生产过程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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