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3日

2021年8月16日11时29分,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8月10日在广西机电技师学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核实,2021年8月10日11时10分左右,在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262号广西机电技师学院特种作业培训一体化教室北面外墙,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和《鱼峰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鱼政办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鱼峰区应急管理局成立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名称: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P9HBD0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安装及销售,电力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酒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办公设备、轴承、压缩机及配件、管道及配件、环保设备的销售,空气能热气水器、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洗衣机、空调设备、制冷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修。

住所:柳州市柳南区红桥路10号红桥馨城3栋1单元12-3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

成立日期:2020年01月09日

持有证照情况:持有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事故涉及的其他单位

单位名称:广西机电技师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6002647

类型:事业单位

住所: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262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林

(三)事故涉及的主要负责人

姓名:曾某,女,非党员,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52#####55,身份证号码:45092#############2,身份地址:广西容县松山镇儒地村枇杷队14-1号。

二、有关合同的签订情况

2021年1月15日,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机电技师学院签订了《广西机电技师学院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投资经营合同》,由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1至7号学生公寓楼的热水系统,并承包经营,经营年限5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韦某机对热水系统的安装进行询价后,2021年2月1日,韦某机对3号、4号学生公寓楼的热水系统安装进行工程预算报价,双方多次协商后,最终形成约定,但未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韦某机于2月5日叫陈某魁等人开始进行施工,3月16日完成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3月26日一次性结清工程款,将工程款18760元全额转到韦某机个人银行账号。

7号学生公寓楼的热水系统韦某机因个人原因没有时间做,就介绍陈某魁与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商谈。4月13日,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魁达成约定,按照之前的单价进行结算,预算总价格是24700元,双方也未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2021年4月15日开始施工,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4月30日通过微信向陈某魁转账5000元进度款。5月23日,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后,又通过微信转给陈某魁工程款14700元,剩余尾款5000元等收尾工作完成后再结清。

8月初,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叫陈某魁对7号学生公寓楼的热水系统进行收尾安装工作,韦某机一同参与做工,因工程收尾工作量较大,陈某魁和韦某机商量后,提出再增加2000元工程款,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同意增加工程款的要求,双方未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伤者:韦某机,男,47岁,电工,居民身份证号:450221#########933;身份证住址:广西柳江区里雍镇红赖村上甘屯113号。

本次事故伤者住院医药费约10万元,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未与伤者韦某机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报告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0日8时30分左右,陈某魁、韦某机2人先后到达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262号广西机电技师学院施工现场,开始进行水管安装。10时左右,韦某宁来到学校,联系校方电工杨某关闭特种作业培训一体化教室北面外墙架空的上面一组4根电线的电源。10时37分,校方电工杨某微信告诉韦某宁,已拉闸停电,让韦某宁叫人去测量确认是否还有电,交代清楚后,杨某关好配电柜门锁、配电房门锁后离开。韦某宁收到信息后,跟韦某机、陈某魁交代,称校方已停电,让韦某机、陈某魁先测量确认无电后再接线,交待完后,就到7号宿舍楼路边的树下打电话。10时50分左右,韦某机在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爬上一字竹梯,用万能表、试电笔测量上面一组四根电线,确认没有带电后,就开始用电工钳夹线、接线,在接第二根电线时,陈某魁告诉韦某机,需去一趟厕所,韦某机说去吧,然后一个人在一字竹梯上继续接线。11时10分左右,韦某机不慎从约3米高的竹梯坠落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韦某宁听见有人喊“痛啊”的声音,就回到事故发生地,发现韦某机躺在地上,询问韦某机,其没有应答,就打电话给陈某魁,陈某魁赶回现场,约几分钟,韦某机自行醒过来后,韦某宁和陈某魁背扶他上车,由韦某宁开车送韦某机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韦某宁向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报告了事故情况。2021年8月16日,我局接到伤者家属举报后,我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在事故现场,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关于水电安装师傅韦某机意外受伤的直报函》和《关于水电安装师傅韦某机做工意外受伤的说明》,报告了事故情况。经核实事故的基本情况后,我局向柳州市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的情况。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者已出院,在家疗养。医药费由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已支付医药费约10万元,暂未与伤者韦某机达成赔偿协议。

五、事故现场情况

(一)天气情况

8月9日,星期一,阴~阵雨,南风2级,气温27℃~32℃。

8月10日,星期二,阴~阵雨,南风2级,气温27℃~31℃。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262号广西机电技师学院特种作业培训一体化教室北面外墙,外墙架空有两组电线,每组4根电线,上面一组电线为3根红色、1根蓝色;有一把一字竹梯倚靠在北面外墙上,一字竹梯有11级,每级32厘米,第10级垂直地面高度为3.1米;地面遗落有电线接头、电工胶布、剥落的电线线皮;特种作业培训一体化教室西面安装有3个圆柱不锈钢储水罐,直径为3.5米,高2.2米,罐体间连接有水管等设备。

我局邀请柳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电气和机械类专家荣军对事发现场线路进行测量,在关闭配电房空开的情况下,在配电房内测量三根相线,测量结果为三根相线均无电压、电流;在特种作业培训一体化教室北面外墙测量上面一组架空四根电线,测量结果为各相电线均未发现有带电压、带电流情况。

六、事故技术分析

韦某机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的情况下,爬上倚靠在特种作业培训一体化教室北面外墙的一字竹梯,站在竹梯第10级上,面向墙壁,双手接线,此时人的身体悬空站在竹梯上,身体不易保持平衡。陈荣魁离开后,无人扶住竹梯,因韦某机长时间站立在竹梯上高处作业,双手高举接线,易疲劳,其重心不稳,造成身体失去平衡,从高处坠落。

七、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八、事故原因分析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现场勘验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韦某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搭设高空作业平台、未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韦某机安全意识不强最终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含有特种作业的项目给未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资格、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施工,其违章指挥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九、事故性质

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韦某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搭设高空作业平台、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情况下,冒险从事高处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鉴于韦某机为自然人,且身受重伤,建议不予以追究其责任。

2. 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章指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 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曾某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月16日,伤者家属举报后,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才报告事故情况,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规定的时限报告事故,报告的时间在事故发生6日后,超过规定时限,构成迟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法和整改措施

柳州市明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管理,认真开展事故隐患和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三是查明所有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杜绝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完善所有从业人员档案;四是加强项目管理,杜绝违法分包现象出现。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