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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高新区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9月11日

2024年6月14日10时许,哈密高新区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哈密高新区管委会、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6·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高新区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合管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502MA796Q1B8J,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04月25日,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蒋某安,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天河大道南侧、泰山路西侧。经营范围: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防腐材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蒋某安父亲蒋某学。

浩合管业设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蒋某学,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组长刘某,负责公司生产及安全工作。浩合管业制定了《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7个操作规程。

(二)有关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1.陈某江(死者),男,汉族,新疆哈密人,浩合管业普工。2024年1月1日,浩合管业与陈某江签订《劳动合同书》,雇佣陈某江从事普工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刘某,男,甘肃省天水市人,浩合管业车间主任。

3.马某,男,新疆巴里坤县人,哈密市佰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蒋某学)操作工,事故发生前,借调至浩合管业进行装车工作。

4.南某明,男,甘肃省天水市人,哈密市佰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事故发生前,借调至浩合管业进行装车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14日9时许,车牌号为新L23482半挂车驶入浩合管业厂区停靠在1号车间西门处,车间主任刘某安排浩合管业普工陈某江及操作工马某、南某明进行装车作业。南某明负责向叉车叉齿上摆放PVC管,刘某负责驾驶叉车起吊PVC管,陈某江和马某负责在半挂车上摆放PVC管。

10时01分,陈某江在半挂车厢尾部摆放PVC管过程中,不慎从高3.35米高的半挂车上坠落。

(二)应急救援情况

马某看见陈某江从车上坠落至地面后,向车间主任刘某喊道“老陈掉下车了”,刘某立刻跑到陈某江掉落的位置查看,发现陈某江左耳、鼻子、嘴巴有血液流出,刘某立刻让南明爱拨打120。10时02分,南某明拨打120。10时21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陈某江送往哈密市中心医院。10时39分,120救护车到达哈密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对陈某江进行抢救。13时29分,陈某江经哈密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报告情况

10时43分,刘某拨打110报警。11时,110指挥中心向伊州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情况,11时20分,浩合管业向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随即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伊州区委、区政府和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事故快报。

(四)应急救援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响应迅速,能够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企业能够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开展了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总体情况看,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科学,善后工作妥善处理。

(五)善后情况

2024年6月19日,浩合管业与陈某江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陈某江,男,汉族,59岁,户籍地址:新疆哈密市。生前系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普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1.46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有一辆车牌号为新L23482中国重汽HOWO半挂牵引车,总质量25000KG,最大允许牵动质量40000KG。半挂车长13米,宽2.55米,高3.35米,栏板呈闭合状态,半挂车内装满塑料制管。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站在仓栅式半挂车货物(PVC管)上摆放PVC管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头部着地导致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浩合管业装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高新区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某江,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普工。在厂区进行装卸作业时违规作业,在未穿戴好规定的劳动护具情况下进行装卸作业,不慎从货车上跌落至地面死亡。该行为违反《装卸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3.2的规定(工作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动护具,认真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应完好和适用)。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蒋某学,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蒋某学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行政处罚。

3.刘某,新疆浩合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现场管理和安全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刘某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浩合管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浩合管业予以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浩合管业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再次发生。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确保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要向作业从业人员配发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哈密高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发现人员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督促企业严格开展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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