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由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27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概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阳升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礼清,注册资本12588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013年2月18日承建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土建工程,目前施工区域为S2地块,合同价款:一亿一千肆佰万五千贰佰五拾元(114005250、0元)。占地80亩,规划建筑14栋高层或多层楼房,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
(二)相关责任人情况
1、沈增山,男,57岁,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负责人,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负责处理该公司在沭阳辖区内的一切事务。
2、周 云,女,32岁,阳升建设集团沭阳分公司周云项目部负责人。
3、程加余,男,51岁,住沭阳上海花园3号楼1单元702室,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土建工程负责人。
4、程铁左,男,37岁,住沭阳县沭城镇北门路185号,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27号楼土建工程项目承包人。
★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2013年10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阳升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土建工程的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S2地块) 27号楼工地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塔吊操作工骆春光(男,17岁,沭城镇湾河村马西组114号),在27号楼的塔吊上整理起重钢丝绳时不慎坠落,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0月5日)上午10时死亡。目前,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西城馥邦小区27号楼工地塔吊操作工骆春光无证上岗,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整理起重钢丝绳,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
1、阳升集团有限公司
(1)对西城馥邦小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施工组织混乱;未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非法将公司承包的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S2地块)建筑工程项目再发包给无相应资质人员--程加余承建。
2、沈增山
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3、周云
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4、程加余
(1)非法承包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建筑工程项目;
(2)未依法对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5、程铁左
(1)非法承包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27号楼土建工程项目;
(2)未依法对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未成年)操作塔吊。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和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认定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依据:(1)违反了《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认定沈增山应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认定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认定周云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认定依据: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认定程加余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认定依据:(1)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认定程铁左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认定依据:(1)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处理建议
1、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阳升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县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给予阳升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处罚人民币壹拾肆万元;由县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建议将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清除出沭阳建筑市场。
2、对事故领导责任人——沈增山的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给予沈增山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经济处罚,由县住建部门依法对沈增山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次要责任人——周云的处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建议由县住建部门依法对周云进行调查处理。
4、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程加余的处理
依据(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给予程加余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经济处罚,由县住建部门依法对程加余进行调查处理。
5、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程铁左的处理
依据(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县公安部门、住建部门、劳动部门依法对程铁左调查处理。
★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无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对工地进行正常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无视法律规定,雇佣无证人员操作塔吊等原因所导致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工程的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台帐,并就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做好相关工作,经常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
2、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隐患的排查整治和网上申报,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监督;
3、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工作,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建筑工人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4、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和住建部门的安全指令,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5、加强对工人的相关职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
6、特种设备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行为,要加大整治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杜绝无资质承包、承建建筑工程。
2、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充分利用“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并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及网上申报情况进行网上巡查、督查,逐步推动企业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3、加大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活动,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财政供养人员安全监管“双千工程”(沭政发[2009]11文件)的相关要求,并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警示他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