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3日15时左右,在南昌临空经济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二期F区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人民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成立了南昌临空配套服务中心F区
工程项目工地“3·13”一般伤亡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南昌经开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临空区安监局为副组长单位,经开区城乡建设局、临空区规建部、临空区市场监管局、临空区儒乐湖派出所、经开区劳动监察局、临空区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深入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1年3月13日15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
南昌临空经济区东至祥和二路,西至祥和三路,南至儒乐湖大街,北至黄堂西街的南昌临空经济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二期F区工程的1#楼13#电梯井。
(三)单位、工程及机械情况
1、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置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309186579G,法人代表:简晖;注册资本:壹拾柒亿叁仟伍佰肆拾万元整;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祥和四路360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城市综合开发(含土地一级开发、法律限制的除外);项目投资与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经营;项目投资咨询、策划及可行性研究;国内贸易;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总包单位: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有限期至2025年06月29日)。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法人代表:于保林;注册资本:贰拾玖亿玖仟柒佰陆拾捌万捌仟贰佰伍拾壹元伍角柒分(人民币);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仅限办公用途);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
(3)专业分包单位: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建设”),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限期至2021年05月23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0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638242143,法人代表:陈燕;注册资本:壹亿零捌拾万元整;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116号1单元403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灌溉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白蚁防治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大气污染治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监理单位:江西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监理”),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成立于1999年08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23923511F,法人代表:贾明;注册资本:伍仟壹佰肆拾万捌仟元整;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5-7楼;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标底编制、工程预、决算、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研发、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住宿、餐饮(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电梯安装单位:南昌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电梯”),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635165,法人代表:周润根;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象湖(2008)14楼1421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4日止);电梯产品的咨询服务:电梯及配件批发、零售(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项目情况
南昌临空经济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二期工程F区1#楼工程,位于南昌市临空经济区,东至祥和二路,西至祥和三路,南至儒乐湖大街,北至黄堂西街。本项目建筑总面积91497.91 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7770.61m²,地下建筑面积33727.3m²,合同总造价45000万元(总价下浮费率13%后为39150万元)。
2017年5月12日,临空置业与中铁隧道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昌临空经济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二期F区工程由中铁隧道承包。2020年6月11日,中铁隧道与中水建设签订了《南昌临空配套中心项目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二标段)》,约定由中水建设提供室外园林绿化专业施工分包,并增加了收尾阶段部分室内土建装修的维护修补零星工程。2020年12月31日,中铁隧道与广立电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广立电梯提供电梯安装维护服务。
3、事故机械情况
事故电梯是1#楼13#电梯,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专业安装单位:南昌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机器型号:MCA-1050-C90, 出厂日期:2020年9月26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13日下午,龚根华(死者)与另外两名工友龚国荣、龚长荣三人由中水建设孙凯安排在1#楼6#楼梯间由顶层向下进行楼梯踏步侧面抹灰层修补作业。
下午15时10分左右,龚根华协助龚国荣在4-5层楼梯间搭建登高用简易施工平台后,龚根华从5楼楼梯间下楼,约40分钟未归,龚国荣持续拨打龚根华电话均提示关机,且一直未能找到龚根华本人,而后龚国荣打电话联系龚根华家属一同寻找仍未找到龚根华。17时左右龚国荣向孙凯报告,孙凯组织项目人员参与寻找无果后报警,南昌临空经济区儒乐湖派出所出警搜找失踪人员。19时50分左右,龚根华被同母异父的兄弟魏华子在1#楼地下室13#电梯井底部找到,经120医护人员确认龚根华当时已无生命体征。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开区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封锁,并控制现场有关人员。
22时左右,临空区安监局值班人员接儒乐湖派出所报告后,立即向经开区管委会和临空区管委会相关领导报告,并向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该起事故,经开及临空区安监局相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工作。临空区安监局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始了初始调查。
综上,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到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中水建设联合总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开展事故救援、遇难家属安抚和赔偿工作,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于3月26日全部处理完毕,共计赔偿死者家属壹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未扩大事故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导致1人死亡。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年 龄 | 身份证号 | 住 址 | 职业 | 伤害程度 |
龚根华 | 男 | 汉 | 51 | 360121********143X | 南昌县南新乡 | 工人 | 死亡 |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人民币(主要包括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龚根华缺乏安全意识,违规使用未完成安装及验收的1#楼13#电梯,不慎从电梯井坠落导致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水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散,隐患排查不到位。
2. 广立电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妥善管理未验收的电梯设备,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恒实监理未严格督导施工单位及时发现工人违规使用电梯安全隐患,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昌临空经济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F区工程“3·13”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监总局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散,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经开区安监局对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2、南昌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电梯安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妥善管理未验收的电梯设备,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经开安监局对南昌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3、江西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人违规使用电梯的情况没有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现并落实整改此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经开区安委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龚根华,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工人。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违章使用未安装调试完成且未经验收的电梯,不慎从电梯井坠入导致死亡,致使此次事故发生,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涂怀星,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该项目,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经开区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3、孙凯,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配二期项目F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经开区城乡建设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六个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安全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南昌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现场设备管理水平和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江西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和巡查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四)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要及时组织召开员工安全生产分析会,对事故进行针对性教育,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