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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合肥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2日

2021年10月30日9时40分许,合肥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钢结构公司)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冯国仕摔落受伤,经送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肥西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和肥西经开区管委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取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是临时性建筑工程[1],位于肥西经开区金寨路与紫蓬路交口东北角,建设面积约15亩,建设房屋为集装箱活动板房(以下简称活动板房)。中铁四局四公司分别在2021年10月21日和10月22日与肥西经开区管委会、桃花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2021年10月25日中铁四局四公司与鹏润钢结构公司签订《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鹏润钢结构公司在该建设项目上安装175个活动板房以及相关楼梯、过道、雨棚等附属设施,合同金额187.35万元。2021年10月26日,鹏润钢结构公司运送活动板房进场、组织人员施工,至10月30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总量约25%。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中铁四局四公司,1987年05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彭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2-6),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经营范围:承建公路、铁路、市政公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机场、环保工程,基础工程,钢结构加工、安装等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4〕000055-2-1,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

2.施工单位

鹏润钢结构公司,2017年10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侯娜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PHG6Q0P(1-1),住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交口京城国际3幢2501室,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工程施工及承包,活动板房、钢结构设计、销售、安装,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建设材料加工、销售代理。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21〕028814,有效期至2024年8月16日。

(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

中铁四局四公司,2021年10月15日成立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经理部,任命邹必先为项目经理,任命刘亚洲为安全员,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均持有合格的资格证书。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邹必先、安全员刘亚洲牵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同时刘亚洲每天进行现场巡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制发整改单至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施工单位

10月中旬,鹏润钢结构公司组建了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管理团队,任命冯建华为项目负责人,王浩为安全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了《活动板房施工方案》。2021年10月26日对冯大庆、冯国仕等工人进行了安全交底。该公司在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上,未按规定对工人冯大庆、冯国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一层活动板房顶部防水施工作业时设置临边防护;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一层活动板房顶部未设置临边防护和工人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肥西经开区管委会

肥西经开区管委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职能职责,分行业编制危险化学品、工贸、建筑施工、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6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单位、任务分工和目标要求,有效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模式。同时划分12个安全生产网格,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安全生产常规性检查和临时性重点专项检查,对每家企业依次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回头复查、执法处置等,实现闭环式管理,全年对各企业落实现场检查4次、督促整改4次、回头复查4次,服务覆盖每个季度,实现常态化动态管理。自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共派出135个督查检查组,排查整治各类隐患7153条,已整改7146条,约谈警示136家,联合惩戒6家,同时完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行政处罚8家,处罚金额24万元,取缔非法销售汽油加油车17起。

为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肥西经开区管委会于2021年10月25日由肥西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牵头,约谈了中铁四局四公司现场负责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以现场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为重点,配合园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四)事故现场状况

事故发生在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第3排和第4排活动板房中间位置,每排活动板房15个整齐安置,单个规格为3*6*2.62m,活动板房底部有厚度为0.25m的水泥地基,水泥地基突出活动板房部分宽0.2m,与相邻水泥地基间距0.8m,第3排和第4排活动板房顶部间距1.15m,顶部距离泥土地面总高2.87m。活动板房顶部平整,未设置任何防护设施。

事故现场图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9日,鹏润钢结构公司侯娜娜安排冯大庆在10月30日带人员前往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对一层活动板房顶部进行防水施工。10月30日早晨,冯大庆驾车带工人冯国仕从肥东来到项目工地,上午9时许到达施工现场后,两人分头找寻放置在活动板房里的防水材料、工具,至9时30分许,两人将防水材料转运至第三排、第四排活动板房顶部。冯大庆在第三排活动板房顶部做防水施工准备、冯国仕将安全帽扣在头上,在第四排做准备工作。9时40分许冯大庆在第三排活动板房顶部进行防水施工时,突然听到异响,回头不见在第四排顶部进行防水施工的冯国仕,便开始寻找,发现冯国仕侧躺在第3排和第4排活动板房中间的泥土地面上,头部朝北,前额出血,不能言语,安全帽摔落在一旁。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冯大庆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安全员王浩闻声赶来并将现场情况电话报告了冯建华。约10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冯国仕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至当日晚上21时许,医院宣布冯国仕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和肥西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工作。2021年10月31日,鹏润钢结构公司与冯国仕亲属达成补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冯国仕,男,53岁,鹏润钢结构公司现场作业工人,安徽省淮北市*********。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鹏润钢结构公司在一层活动板房顶部未设置临边防护[2],冯国仕在进行防水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帽[3],不慎从一层活动板房顶部摔落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鹏润钢结构公司,在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上,未按规定对工人冯大庆、冯国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的规定;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一层活动板房顶部施工作业时未设置临边防护和工人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鹏润钢结构公司“10·3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人员

冯国仕,在进行一层活动板房顶部防水施工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项的规定,自身不慎摔落致颅脑损伤,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侯娜娜,鹏润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公司在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上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一层活动板房顶部未设置临边防护和工人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肥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定,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冯建华,鹏润钢结构公司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一层活动板房顶部未设置临边防护和工人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8]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肥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鹏润钢结构公司,在中铁四局四公司合肥片区务工人员集中生活区建设项目上,进行一层活动板房顶部防水施工作业时未设置临边防护,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对工人冯大庆、冯国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一层活动板房顶部未设置临边防护和工人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肥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鹏润钢结构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实做细安全生产工作,要重点关注高处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管理,切实强化现场人员管理,真正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中铁四局四公司,要严格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突出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落实整改。

肥西县人民政府合肥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

“10·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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